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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联网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推进重庆及全国物联网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以及《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结合重庆物联网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还未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标准文件,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标准文件不能满足物联网领域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会员单位及业内专家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自愿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接受国家、地方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
(四)遵循行业诚信、自律、共享原则;
(五)在不违背相关版权和法律法规下,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六)广泛参与、协商一致、创新驱动。
第四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缩写、发布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协会代号由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Internet of Things Association)缩写CQIOT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组织体系包括:标委会、技术工作组及标委会秘书处。
第六条 标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团体标准评审有关规定;
(二)指导团体标准编制修订工作;
(三)审批团体标准;
(四)处理对团体标准中涉及技术问题的申诉;
(五)决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结合实际,适时建立团体标准制定激励机制。
第七条 技术工作组。由团体标准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申报团体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二)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三)完成任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及文件资料,接受标委会的检查、评估、监督与管理;
(四)完成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标委会秘书处。由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秘书处作为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在标委会的统一协调下统一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和落实立项、规划、评审、实施和复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归档团体标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标准报批稿》及配套的编制说明等文件;
(二)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协助其他日常事务;
(三)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
(四)对各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件草案进行存档;
(五)对标委会批准通过的团体标准,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六)协调发布、出版和发行团体标准等事宜;
(七)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直至废止等阶段。(具体见附件1)。
第十条 标准研究制定严格遵循三稿(《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三审制度。
第十一条 标准立项阶段:
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提出到正式立项的阶段。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一)标准发起单位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具体见附件2),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申请。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建议分类、登记编号,征集成立标准技术工作组,召开标委会会议讨论审议《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论证项目必要性,并填写《标准立项评审表》(具体见附件3)。标委会批准通过后,标准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阶段:
本阶段为落实标准立项至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阶段。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组成的标准技术工作组,负责起草团体标准具体内容,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草案征求意见稿》(具体见附件9)送交标委会秘书处,并在标委会会议上通过。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一)技术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向相关领域企业和技术专家,以会议、网站、公众号或发函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草案征求意见稿》等附件。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二)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应组织征求意见会议。技术工作组根据会上意见及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具体见附件7)和《标准会议纪要》(具体见附件8),并在会议上通过。以网络或发函形式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后标委会秘书处应汇总和反馈《标准回函意见》(具体见附件4)给标准技术工作组。标准技术工作组根据《标准回函意见》,形成《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
(三)标准技术工作组根据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草案送审稿》送交标委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标准审查阶段: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到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阶段。审查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一)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准草案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组织工作。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评审专家应由至少5名相关领域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代表组成。
(二)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应组织评审会议,在会上形成评审结论。技术工作组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及讨论结果形成《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标准会议纪要》和《标准审查纪要》(具体见附件10),并在会上通过。以发函形式进行审查,应附《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草案送审稿》和《标准函审单》(具体见附件5)等文件,发函至项目相关审查专家。在收到反馈后,应由标委会秘书处汇总和反馈《标准函审结论表》(具体见附件6)给标准技术工作组。标准技术工作组根据《标准函审结论表》,形成《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
(三)会审时,出席会议的审查专家有四分之三同意,则审查通过;函审时,审查专家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则审查通过。如会审时,审查专家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或出席人数不足7人,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时,审查专家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或回函人数不足7人,应重新组织审查。
(四)标准技术工作组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修改《标准草案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草案送审稿》,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和《编制说明草案报批稿》送交标委会秘书处,并在标委会会议上通过。
第十五条 标准批准发布阶段: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到标准正式发布阶段。批准、发布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一)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和《编制说明草案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报批稿》报送标委会审批。经标委会审核批准后,形成团体标准,由秘书处执行发布程序。
(二)秘书处对完成审议和报备的团体标准进行编号,并将团体标准文件和有关编制材料归档,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网站上报备后,正式发布团体标准。
第十六条 标准实施复审阶段:
本阶段为标准发布实施到复审直至标准废止阶段。复审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一)团体标准实施后,由标委会秘书处协助技术工作组进行标准宣传和宣贯工作。
(二)对发布超过三年的团体标准,标委会秘书处协助标委会对其实施情况和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以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修改或废止。
(三)如果已发布的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者市场出现较大的需求变化,技术工作组可联合向标委会秘书处提议修订标准。经标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修订工作,修订标准执行起草标准流程。
(四)如果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项团体标准即行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参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各会员所有,由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出版、发行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十九条 标准出版、发行版本不得异于该标准经秘书处报备后的报批稿版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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