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重庆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
申报对象:境内外旅行社、市内邮轮企业等旅游企业、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
申报时间:截至6月30日
申报项目:入境组客奖、入境包机奖、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温泉旅游奖、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奖、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邮轮运行奖、国内旅游包机奖、国内旅游专列奖、旅行社营销激励奖、市内旅行社排名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入境组客类奖励
01、包括4个具体奖项,主要与入境组接团队游客量挂钩,分别为:
1.组团人数奖
(1)对全年组织入境游客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境内外旅行社,按60元人民币/人进行人数奖励。
(2)所组接团队游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是游览至少一个A级收费景区并在渝过夜;二是乘坐我市邮轮企业所属的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的。
(3)此奖项人数起计基数每年上浮30%(四舍五入)。
2.人数增量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可申报人数增量奖。对其年度组织入境来渝游客超出上年度人数的部分,按10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3.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
对于销售“重庆+新加坡”旅游联线产品(该旅游线路产品包含在重庆和新加坡过夜)的渝、新两地旅行社,根据实际销售产品对应的旅游人数超过100人(含)时,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4.入境包机奖
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包机来渝,单团包机或该社组织的同批乘机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且游览至少一个A级收费景区并在渝过夜;或乘坐我市邮轮企业所属的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按5万元人民币/架次标准予以奖励(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旅游推广类奖励
02、1.温泉旅游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其入境来渝团队行程中还包含有重庆收费温泉旅游产品的,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2.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其入境来渝团队行程中还包含有重庆深度贫困乡镇和贫困村旅游的(依照重庆市扶贫办最新公布的全市贫困乡镇和贫困村名单为准),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3.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
(1)重庆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西藏昌都地区旅游的,按照年度实际组客人数进行排名并取前5位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2—5名依次递减2万元人民币,第5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接受奖励的旅行社年度组织赴昌都地区的游客数量不应低于300人(含)。
(2)重庆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西藏昌都地区旅游的,所组游客包机或乘机在昌都机场着陆(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航次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4.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
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如在境外设立重庆旅游形象店的,每年给予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5万元人民币奖励。
5.境外广告推广奖
在境外主要客源地(由市文化旅游数据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我市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排名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旅游网站,公共区域广告位等)投放重庆旅游产品广告、自主开展或参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境外旅游推广活动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投放广告(含联合体投放)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营销类奖励
03、1.邮轮运行奖
对全年运行达到3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重庆籍长江邮轮,以总分100分综合评分(详见邮轮运行评分细则),按1000元人民币/1分的标准予以奖励,每艘邮轮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游包机奖
组织市外游客包机或乘机在渝东北或渝东南旅游支线机场着陆(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航次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3.国内旅游专列奖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列车(含高铁、动车)前往渝东北或渝东南旅游(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列达到300人以上的(含300人),每个列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四)市内旅行社排名奖励
04、根据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第1名奖励20万元人民币,第2名奖励15万人民币,第3名分别奖励10万人民币,其余名次各奖励5万人民币。
关于申报2020年度重庆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区县、文旅企业拓展重庆旅游客源市场积极性,激发文化旅游市场活力,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经我委研究决定,启动2020年度重庆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申报
(一)申报单位。境内外旅行社、市内邮轮企业等旅游企业。
(二)申报项目。2020年度共设入境组客奖、入境包机奖、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温泉旅游奖、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奖、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邮轮运行奖、国内旅游包机奖、国内旅游专列奖10大类别奖项。
(三)申报程序。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渝文旅发201842号)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市文化旅游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
二、疫情期间旅游营销激励奖励申报
(一)申报单位。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重庆市旅行社。
(二)申报项目。本奖励共设旅行社营销激励奖和市内旅行社排名奖2大类别奖项。
(三)申报程序。按照《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激励旅行社疫情期间开展在渝旅游活动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44号)要求:
1、旅行社营销激励奖。由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营销奖励后,将本区县(自治县)专项奖励政策、奖励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区县营销奖励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鲜章等相关资料上报市文化旅游委,经市文化旅游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比例兑现补助。
2、市内旅行社排名奖励。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重庆市旅行社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经《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的相关游客数据及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加盖酒店、民宿或提供住宿单位的鲜章),酒店、民宿、提供住宿单位结算票据复印件并加盖鲜章(或能证明游客过夜的相关佐证资料)等相关资料上报市文化旅游委,经市文化旅游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营销奖励申报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研究政策,登录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官网下载《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渝文旅发[2018]42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激励旅行社疫情期间开展在渝旅游活动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 144号)等文件,及时填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按照期限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拓展处,申报时间截止2021年6月30日。逾期未报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递交地点: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拓展处。咨询联系方式:董泽斌,023-67705393, .13102311617。
(二)凡属区县文化旅旅部门组织实施的营销奖励且申报市级旅游营销奖励补助资金的,请各区县(自治县)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保存好佐证资料。
(三)申报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如发现违规虚报者将取消获奖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营销奖励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