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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申报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2021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1-07-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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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人工智能专项
落实《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扶持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项目,拟安排资金4000万元左右,扶持不超过40个项目建设。
1.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与行业应用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农业、智慧海洋、智慧城市、智慧教育、数字乡村、智能交通、智能电力、智能安防、智能家居、智能金融和智能政务等重点应用领域培育人工智能深度典型应用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算法推理训练和应用场景、较为完备的行业数据集、实施计划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项目。
扶持标准: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或合同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围绕智能核心芯片、智能操作系统、智能传感器、智能控制器等智能软硬件研发,聚焦人工智能核心算法、机器学习、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自主无人系统、开源开发平台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相关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20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已取得不少于10项人工智能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
扶持标准:技术创新中心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二)5G专项
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加快5G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扶持5G示范应用、5G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项目,拟安排资金3000万元左右,扶持不超过30个项目建设。
1.5G示范应用。聚焦超高清视频、智慧工厂、智慧能源、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智能商业、智能安防、智慧农业、智慧海洋、智慧广电、智慧港口等领域,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建设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基于5G网络的示范应用项目。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应用项目具有5G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可行,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扶持标准: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5G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面向5G核心芯片、新型半导体材料、中高频功率放大器、滤波器、阵列天线、光芯片等核心器件,以及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AR/VR、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及终端应用产品领域,突破5G关键核心技术等的5G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已取得与5G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5G技术标准;技术创新中心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0名。
扶持标准: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三)区块链专项
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重点支持区块链示范应用、区块链创新产品两个方面,拟安排资金2000万元左右,扶持不超过20个项目建设。
1.区块链示范应用。支持区块链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在政务服务、民生保障、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司法存证、知识产权、商品防伪、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物流、产业孵化等领域开展区块链示范应用项目建设,推动区块链与社会经济深度融合。
申报条件:项目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对区块链推广应用或区块链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项目中区块链技术投入占项目已投资比例不低于10%。
扶持标准: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区块链创新产品。支持企业研发自主可控的区块链芯片、区块链服务器、区块链一体机等区块链特色硬件产品,推动区块链产品市场化应用。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须已投放市场,具有较大的应用市场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其中集成产品为区块链的核心部件或模块)2020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四)物联网专项
落实《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重点扶持物联网示范应用、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项目,拟安排资金1000万元左右,扶持不超过10个项目建设。
1.物联网示范应用。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海洋、智慧城市、智慧物流、智慧交通、环境监测、智能家居等领域开展实用性强的物联网融合创新示范应用项目。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20年度物联网领域业务收入超过40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项目示范效应明显,有较大市场推广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
扶持标准: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物联网芯片、高性能新型传感器等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20年度物联网领域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已取得不少于10项物联网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并拥有相关核心技术产品。
扶持标准:申报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五)“数字丝路”专项
落实《福建省“数字丝路”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重点扶持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两类项目,拟安排资金1000万元左右,扶持不超过5个项目建设。
1.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创业创新、“丝路电商”、智慧城市、智慧海洋建设服务等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的平台项目须已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相关服务,提供的数据、软件服务占比80%以上;或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涉外合同金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80%以上。
2.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教育、文化交流、数字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的平台项目须已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相关服务,提供的数据、软件服务占比80%以上;或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涉外合同金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80%以上。
以上两类平台扶持标准:项目2019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以上五个专项的拟安排资金额及拟扶持项目个数,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专项申报、评审、复核情况及其他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二、支持对象及相关要求
(一)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8年7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专项中具体类别具体方向(本申报通知中没有列明的领域,不在补助范围)。
3.申报项目为2019年以来实施或完善升级,已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和综合应用。
(二)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不得虚增投资。项目财务事项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并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申报项目2016年以来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企业可申报本通知不同专项项目,但每一专项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专项。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扶持申报企业一个项目。
4.同一控股股东的不同企业或集团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同时申报的,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扶持一个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注册地在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上述申报条件中的企业营业收入、项目已投资额、项目服务企业数量(注册用户数)等减按75%执行。
2.申报项目如有相关创投机构跟进投资的,申报项目纳入省发改委、数字办发布的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清单的,申报企业为省发改委、数字办遴选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的,项目评审时实施加分奖励。具体奖励分数标准在项目评审方案中明确。
三、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内容要求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申报企业2018—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
5.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创新中心须明确体现研发投入及研发占比,创新产品项目须明确体现核心部件或模块销售收入,“数字丝路”项目须明确体现数据及软件服务占比。
6.企业前5大股东(股东名称及控股比例)。
7.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2016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8.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其它要求
1.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材料等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2份。
2.申请报告中,申报企业应具体说明申报项目是否严格属于相关专项中相关领域的具体方向(必须和申报通知对应)。
3.财务事项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项目投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软硬件(包括知识产权)购置、研发经费(包括相关人员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相关平台的建设方案咨询费、测试费、安全测评费、云计算平台租赁费、带宽租赁费等。上述相关费用汇总截至2021年5月31日,同时需提供企业2018-2020年企业财务报告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明确上述各细项具体金额及总额。
4.示范应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企业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申报条件中对研发团队人数、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关五险一金证明、学历证明。
四、申报时间
于8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