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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农〔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4-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相关信息。
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留省资金项目和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的申报、评审(选)和资金分配工作;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工作,指导示范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初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承担创建示范县的县级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负责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示范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组织示范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和资金分配、项目监督管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组织示范县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建设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方案》(闽海渔(2019) 142号)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示范县项目库;负责示范县建设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项目实行单位责任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配合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建设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方案》,采用项目法、因素分配法、绩效评价等办法分别确定各示范县资金总盘和项目库。
留省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驻闽和省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采用项目法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第二章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下达补助资金。由各示范县根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财力,合理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辖区内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确定补助方案及资金拨付等内容,由示范县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支持范围
(一)示范县构建海洋渔业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海洋渔业经济管理机制、推进养殖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项目;
(二)海洋渔业企业(含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下同)和事业单位实施的种业创新发展等渔业转型升级项目;
(三)村级组织美丽渔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项目等;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补助标准
(一)对海洋渔业企业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含续贷)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90%,单个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补助,单个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补助,单个村级组织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留省资金
第十四条支持范围
(一)海洋产业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1.海洋生物医药: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以构建海洋功能蛋白、海洋功能脂肪酸、海洋多糖、海洋生物新制品等完整产业链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的开发、中试及应用。
2.海洋新材料:从海洋中提取的材料和专属用于海洋开发的各,类材料的开发、中试及应用。
3.海洋工程装备:海水养殖高端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海水综合利用装备、海洋观测预警装备及其他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及应用。
4.其他相关海洋产业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智慧海洋建设
海洋通信、海洋遥感、海洋电子、海洋防灾减灾等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或服务平台、智慧渔业平台、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开发及应用。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补助标准
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审批程序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制定留省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明确并公开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确定补助方案、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已承担过省、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但到期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所主持的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项目尚有未结题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专项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为确保项目能如期建成投产,同等条件下,已开工建设项目和各项审批手续齐全项目可优先安排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实施有关项目技术及系统开发、中试、应用示范与产业化、产能再扩大等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试制/改造、材料、测试化验、燃料动力、差旅、知识产权保护、劳务、会议、专家咨询、管理费(仅限中央驻闽及省属事业单位列支)、参加项目的聘用人员费用、绩效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购置车辆、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中央驻闽和省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辖区内或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情况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地方及单位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规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示范县应通过在媒体发布申报指南等方式公开征集项目,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获得补助的项目,应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示范县项目的任务书由示范县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留省部分资金补助项目的任务书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
(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相关任务及项目负责人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时序进度表,认真按时间节点执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因故不能按期实施或完工的,必须以正当理由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季度月末前组织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至项目所属主管部门。
示范县建设情况应由示范县创建工作牵头部门直接报送设区市主管单位,并由各设区市主管单位分别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分别将当年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材料应一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各有关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加强管理。
(七)项目验收工作由签订任务书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验收材料由项目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示范县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及各级海洋 与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 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2017 年-2019年立项的资金项目管理依照《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 3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执行年限从2020年到2022年,已提前于2019年立项的2020年度资金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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