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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外〔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05-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福建省商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有效、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商务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建立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五条 各设区市 (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 (含市、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下同) 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商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稳定和拓展对外贸易,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和培育外贸主体,提升外贸竞争新优势。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支持企业防范贸易风险,提升外经贸公共服务水平:
(二)投资促进。支持推进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优化利用外资载体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模式,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鼓励开发区提升综合发展水平,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援助等业务;

(三)促进内贸发展。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保障市场秩序。支持闽货拓展市场,推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生活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数字商务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四)支持优化商务发展环境。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商务标准化工作,支持重点商务改革和商务运行监测工作,推动金融支持商务领域发展,提升商务发展管理水平。激励相关单位服务外经贸发展,促进通关便利化建设和口岸专业化发展,不断优化商务发展环境。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
(五) 促进商务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开展商贸救灾和应急保供,扩大商务影响,助力精准扶贫;
(六)支持推动闽台交流合作,促进闽台经贸融合发展;(七)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 (或备案)的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其他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法人组织;
(二)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申报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竞争性分配以及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也可用于符合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向的政府采购支出。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省商务厅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于每年 10 月 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 (不低于 70%) 提前下达各设区市。除商贸救灾、据实结算和清算等项目资金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确定项目及审核下达资金: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所下发的申报通知,视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文件,除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应于资金正式下达或细化后 30日内下发,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下同);
(二)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两厅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按时上报两厅。申报通知也可根据需要明确由有关单位或县财政、商务部门直接向两厅申报;
(三)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审核拨付资金。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核定文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四) 政府性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其他省商务厅直接委托开展的其他项目(包括为提升我省商务发展水平开展人才培养、业务交流、调查评估、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统计监测、课题研究、宣传推广、市场对接、公共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服务、重点展会以及各项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等),由省商务厅提出建设或委托方案、费用标准、经费来源等,商省财政厅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与相关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分配时明确相应的因素 (不少于 2个) 及权重,主要程序如下: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资金管理使用指导意见,明确资金支持方向,于资金正式下达或细化后 30日内下发;

(二)在收到指导意见后 30 日内,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或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报两厅备案;
(三)各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县,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使用范围、评审标准及绩效目标等内容,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两厅报送本县实施方案;
(三)省商务厅按规定邀请专家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在互联网公示后,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确需开展项目验收的,分批下达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的奖励性资金,主要程序如下: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励政策,明确奖励对象、办法、标准和资金用途等;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奖励对象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三)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内将奖励资金按规定用途落实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每年可提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管理费用,最终承接并具体实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各设区市、县财政和商务部门可以提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和正向激励资金的管理费用。提取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1%,主要用于年度资金项目的评审、审计、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等事项,并从严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拨付、向社会公开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时限办理,资金支出以拨付文件为准,逾期未形成支出的视为结余资金,其中项目法对下转移支付结余资金由两厅清算后统筹使用,其他对下转移支付结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统筹使用并报备两厅。省本级结余资金按照省级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两厅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 2月底前上报两厅。
第四章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巫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对资金拨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在资金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以及重大差错等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原《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 (201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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