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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文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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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文资〔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0年到2022年。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牵头制定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省委宣传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文化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消费平台建设;
(二)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展会和活动;
(三)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
(四)省级国有文化集团实施的转型升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开展股份制改造、对外并购重组等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相关支出;
(五)新型文化业态培育和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竞争性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竞争性分配资金重点支持全省范围内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增长潜力大的县(市、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包括奖励、融资贴息、项目补助、资本金投入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共同发布申报通知。
(二)省级国有文化集团和省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
(三)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共同组织评审。
(四)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通过省主流媒体进行项目公示。省委宣传部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集中用于地方政府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配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各县(市、区)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目标规划进行评估后自愿参与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使用范围、评审标准等内容,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设区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负责所辖地区文化产业扶持县(市、区)申报及初审工作。择优推荐所辖地区文化产业扶持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直接申报。
(三)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要求,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结果择优选取县(市、区)给予扶持。拟支持地方名单在省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省财政厅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县(市、区),获扶持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获扶持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二)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省委宣传部负责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年度执行过程中应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或县(市、区),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委宣传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在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内自主安排使用,县(市、区)宣传、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获得资金扶持的县(市、区)宣传、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改办)、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用途或细化到项目的资金,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及竞争性分配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文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