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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申报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发布时间:2021-06-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1]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加强《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等深入了解有关内容,熟悉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认真指导申报单位对照《管理办法》(可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的“政策”——“政策法规”栏目中下载)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属有关机构,有主管部门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我省现有省级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严格审核推荐
请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填写《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和《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符),以及体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例的材料。或者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5.工作人员学历、职称、从业资格(资质)及网站备案等材料(复印件);

6.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材料;
8.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放宽条件申报的材料。(二)推荐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或省属有关机构请于7月31日前正式行文并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3,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另附电子版光盘一张)上报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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