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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福州市海峡旅游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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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榕台旅游交流及产业合作,推动福马旅游融合发展,根据《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旅综〔2017〕55号)及《福州市贯彻<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8〕18号),结合福州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海峡旅游扶持奖励包括组织赴马祖旅游、组织组织港澳台地区游客入榕旅游、新设台资旅行社、台资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等四类项目。
第三条 组织赴马祖旅游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对象:在福州市注册的旅行社
奖励条件:
1.团队人数需10人及以上(含领队);
2.团队由大陆、港澳地区游客构成,经福州口岸赴马祖旅游;
3.省外及港澳地区游客须在本市至少住宿一晚并游览鼓岭旅游度假区或三坊七巷三坊七巷、鼓岭旅游度假区等本市一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收费景区;
4.团队交福州市旅行社地接。
奖励标准:
1.组织福建省内游客赴马祖二日游及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20元奖励旅行社;参加组织赴马祖一日游的,按每名游客60元奖励旅行社。
2.组织省外及港澳地区游客赴马祖旅游的,按每名游客200元奖励旅行社。
奖励人数限额:2018年1500人,2019年6000人,2020年6000人。
第四条 组织组织港澳台地区居民游客入榕旅游奖励,包括以下二项:
(一)组织台籍游客入榕旅游奖励
奖励对象:在福州市注册的旅行社
奖励条件:
1.团队人数需10人及以上(含领队);
2.台籍团队游客经福州口岸入境;
3.团队在本市至少住宿一晚并游览鼓岭旅游度假区或三坊七巷鼓岭旅游度假区等本市一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收费景区;
4.团队交福州市旅行社地接。
奖励标准:
1.组织首次来大陆并经福州口岸入境的台籍居民入榕旅游,按每名游客6300元奖励旅行社。
2.组织非首次来大陆的台籍居民入榕旅游,经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口岸入境的,按每名游客150元奖励旅行社;经马尾、黄岐口岸入境的,按每名游客200元奖励旅行社。
(二)组织港澳台青少年团队入榕研学旅行奖励
奖励对象:在福州市注册的旅行社
奖励条件:
1.团队人数需10人及以上(含工作人员),青少年(8至29周岁)人数占该团总人数70%及以上;
2.团队经福州口岸入境或出境;
3.需至少提前七日向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备;
4.团队在本市至少住宿二晚(可含马祖1晚)并游览鼓岭旅游度假区或三坊七巷三坊七巷、鼓岭旅游度假区等本市一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收费景区;
5.研学行程需从以下的地点场所中挑选不少于四类对象进行参访:本市范围内的研学旅行基地、两岸交流基地(由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国台办认定的,或由省市旅游部门、教育部门、台办认定的)、学校、博物馆、纪念馆、规划馆、工业旅游示范点(含观光工厂)、乡村旅游点;
6.团队交福州市旅行社地接。
奖励标准:
组织港澳台青少年入榕研学旅行,在本市住宿二晚(可含马祖1晚)的,按青少年每名300元、团队内其他人员每名300150元奖励旅行社;团队在本市住宿四晚(可含马祖1晚)及以上的,按青少年每名500元、团队内其他人员每名300150元奖励旅行社;申报该项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本办法其他奖励。
第五条 新设台资旅行社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对象: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注册成立的台资旅行社
奖励条件: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组团加接团人数合计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地接台籍居民入榕旅游不少于1000人次。
奖励标准:旅行社除可获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组团总量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对象: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旅行社。
奖励条件: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开展海峡旅游业务。
每半年度组团赴马祖旅游人天数加上地接港澳台地区居民入榕旅游人天数合计达到2000人天数以上的。
奖励标准:组团每达到2000人天数,给予旅行社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台资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对象:在福州市注册的台资企业
奖励条件:
1.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台资企业作为项目业主之一投资参与县(市)区单个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台资实际年度投资额超过300万元;
2.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当年实际投资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经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定。
奖励标准:给予单个乡村旅游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的补助,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新设台资旅行社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对象: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注册成立台资旅行社。
奖励条件:
1.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注册成立;
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组团加接团人数合计达2000人次,其中地接台籍居民入榕旅游不少于500人次。
奖励标准:旅行社除可获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旅行社依本办法开展海峡旅游业务,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出团数据为依据,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在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上月各旅行社申报组织海峡旅游客源人数。
第八条 台资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对象:在榕注册的台资企业。
奖励条件:
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台资企业作为项目业主之一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实际年度投资额超过300万元;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由所在县(市)区旅游、财政等部门认可项目投资决算后,报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定。
奖励标准: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组织赴马祖旅游、组织港澳台地区游客入榕旅游、新设台资旅行社奖励半年度兑现一次;台资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奖励一年度兑现一次。同一项业务按本办法申报奖励的,不得再申报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其他奖励或补助。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由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有违法经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经营旅游业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赴马祖旅游奖励、组织港澳台地区居民入榕旅游奖励、组团总量奖励每半年度兑现一次,新设台资旅行社奖励和台资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奖励每年度兑现一次。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由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台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团队奖励申报资格,有违法经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经营海峡旅游业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