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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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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依据
《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榕文旅综〔2021〕70 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范围。
2.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连续经营且近两年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政策的行为,无其他违法失信情形;
4.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申报资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使用范围:打造“有福之州· 幸福之城”旅游品牌。
补助条件及标准:对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市场营销推广的项目给予补助,按照审定项目已支付金额的 30%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具体项目包括:
1.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福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
2.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制作文旅宣传视频(含招商宣传视频)、文旅宣传品(含文旅招商项目手册)的;
3.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文旅部门主办的文旅主题宣传营销活动。
注:已申报过 2020 年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宣传资金)或 2020 年《促进文旅消费的七条措施》(榕文旅综〔 2020〕57 号)的宣传营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重复申报的,不予补助。
(二)旅游项目资金
使用范围:全域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旅游民宿规划编制补助、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景区直通车运营补助、全域旅游补助、全域旅游小镇奖励、旅游厕所补助。
补助条件及标准:
1.全域旅游规划编制补助
(1)全域旅游规划应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委托相关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所编制的全域旅游规划应是县(市)区级旅游规划。
(3)全域旅游规划应已编制完成,并经当地政府审定通过并公布实施。
(4)全域旅游规划按合同书中签订并支付完成的编制费用确认已支付规划编制费,给予不超过已支付规划编制费 30%的补助,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旅游民宿规划编制补助
(1)旅游民宿规划应由各乡(镇)政府或行政村村委会牵头,委托相关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所编制的旅游民宿规划应是行政村级旅游民宿规划。
(3)旅游民宿规划应已编制完成,并经当地文体旅局备案通过并实施。
(4)旅游民宿规划按合同书中签订并支付完成的编制费用确认已支付规划编制费,给予不超过已支付规划编制费 30%的补助,且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3.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
用于 3A 级以上景区提升,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文化场所),每个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 50 万元。
4.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级划分细则(修订)》建设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建设等级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一级补助 200 万元,二级补助 100 万元,三级补助 50 万元。
5.景区直通车运营补助
以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为单位上报,企业新开通的运营线路满一年以上,使用具备旅游运输资质的车辆,每天往返两趟以上(含两趟),线路直达 3A 级以上(含 3A)景区且达到 3 条以上(含3 条),连续补助三年。开通第一年补助 50 万元,开通后两年分别补助 25 万元。已连续补助三年的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不再予以补助。
6.全域旅游补助
被文旅部确定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被省文旅厅确定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
7.全域旅游小镇奖励
对被省文旅厅评定为省级全域旅游小镇的创建单位,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 50%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8.旅游厕所补助
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对新建厕所达到 A、AA、AAA 标准的分别给予每座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补助;
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 A、AA、AAA 标准的分别给予每座 3 万元、5万元、8 万元的补助。
(三)旅游品牌建设资金
使用范围: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
补助条件及标准:对游船经营企业新购游船、游艇用于旅游的船只,造价 500 万元以上(含)不足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造价 1000 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
(四)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使用范围: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村)补助、乡村旅游品牌奖励、红色旅游补助。
补助标准:
1.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村)村补助。2020 年已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基础较好的乡村旅游点(村),每个创建单位 2021 年给予 150 万元乡村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补助申报办法依据已发布《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第二批福州市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创建申报办法的通知》(榕旅综〔2020〕96 号)执行。
2.乡村旅游品牌奖励
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旅游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10 万元。
3.红色旅游补助
用于扶持各类重点红色旅游点(村、景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最多补助不超过 20万元。
(五)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使用范围: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对新评定为 3A、4A、5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0 万元、500 万元。
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80 万元。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
(六)导游人员奖励
使用范围:政务接待导游、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中高级导游奖励。
补助条件及标准:
1.政务接待导游奖励。建立政务接待导游员、讲解员库,入库的导游员、讲解员每次参加重大政务接待活动,给予一定的奖励,参加市委市政府重大接待,按 500 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 30000 元、10000元、5000 元、1000 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 5000 元、3000 元、2000元、800 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500元的奖励。
3.中高级导游奖励。通过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中级导游证的奖励 1000 元;通过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奖励 3000 元;通过外语导游员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奖励 500元。
上述获奖导游应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工作满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政审合格的,予以奖励。
(七)旅游民宿奖励补助
使用范围:旅游民宿等级培育奖励、旅游民宿市场开拓奖励、旅游民宿宣传营销补助、民宿集聚发展补助。
奖励补助条件及标准:
1.旅游民宿等级培育奖励
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其第1 号修改单的标准,被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2.旅游民宿市场开拓奖励
根据国内主要 OTA 在线旅行商销售平台上一年度的销售记录证明,经各县(市)区旅游民宿管理部门认定,每间客房年平均入住达 100 晚、零售价每间客房每晚淡旺季均价 500 元以上的高端旅游民宿、年住宿营业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每间客房年平均入住达 100 晚,零售价每间客房每晚淡旺季均价 300 元以上不足 500 元的中高端旅游民宿,年住宿营业额达 3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的奖励。同一旅游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
3.旅游民宿宣传营销补助
民宿经营者依托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知名媒介(如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博、微信、头条、百度等)展示推广旅游民宿,培育旅游民宿精品。对旅游民宿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传媒公司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的,按项目合同执行价的 3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 3 万元。同一旅游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补助。
4.旅游民宿集聚发展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旅游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单一行政村的合法旅游民宿经营户达 15 户或总床位达 150 张以上的,经所属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文旅部门共同认定后,对投资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投资总金额 7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资金
使用范围: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奖励。
补助条件及标准:
1.依托闽都文化、红色文化、非遗技艺等资源要素,创作主题鲜明,贴近市场需求的作品。
2.要有固定的演职团队,每周定时、定点在 A 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等文旅消费场所演出。
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演艺作品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4.由申报单位作为奖励对象,每家申报单位可精选一个演艺项目进行申报,也可将多个演艺项目打包进行申报。
5.由专家根据演艺作品影响力、艺术性、开演时长、演出频率等综合考量,给予每家 10-30 万元奖励,奖励总数不超过 5 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凡申报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含导游人员奖励),均需要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
2.福州市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附件 1);
3.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在国家、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报奖励或补助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5.往年曾获得补助再次申报的项目,应提供前期补助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并由县(市)区旅游或财政部门出具项目的绩效评价意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6.申报单位为各级政府或部门的,无需提交第 3、4 项资料。
(二)申报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的,还需要提供:
1.开展旅游形象广告宣传的相关佐证材料:刊播旅游形象广告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广告投放的画面或视频材料、付款相关凭证复印件;
2.制作文旅宣传视频、文旅宣传品的相关佐证材料:视频部分画面、宣传品照片、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付款相关凭证复印件;
3.举办文旅主题宣传营销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活动情况汇报、活动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付款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全域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民宿旅游规划编制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全域旅游规划编制或民宿旅游规划编制合同书复印件;
2.专家评审通过文件复印件;
3.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定通过文件复印件;
4.正式规划文本原件(包含电子版);
5.规划编制费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复印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的付款凭证(含发票等)复印件。
(五)申报旅游集散服务中心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项目场地/房屋为租赁的,需要提供:
(1)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2)项目场地(或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2.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项目为自建产权的,需要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4)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协议)复印件;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申报景区直通车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景区直通车线路确认表(附件2)。
(七)申报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福州市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表(附件3);
2.购船合同及已支付款项发票复印件。
(八)申报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村)补助、红色旅游补助、旅游厕所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项目招标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2.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复印件;
3.与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九)申报导游人员奖励,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政务接待导游奖励
(1)导游人员奖励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 4);
(2)政务导游接待通知(函件)复印件;
(3)导游证复印件;
(4)导游所在单位在职证明原件。
2.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中高级导游奖励
(1)导游人员奖励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 4);
(2)导游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3)中、高级或外语导游导游证复印件;
(4)导游所在单位在职证明原件。
(十)申报民宿奖励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旅游民宿星级培育奖励的,还需要
(3)国内主要 OTA 在线旅行商销售平台上一年度的销售记录证明原件;
(4)年度结算资金银行流水复印件;
(5)公安入住登记记录清单;
(6)已开具的住宿发票复印件。
3.旅游民宿宣传营销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宣传营销合同书复印件;
(2)宣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宣传营销成果报告原件;
(4)宣传营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4.申请旅游民宿集聚发展补助的,还需要提供:
(1)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文旅部门认定报告原件;
(2)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含发票等)复印件。
(十一)申报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奖励的,还需要提供:
1.演出台本、节目单,演出时间安排表;
2.演出剧照至少 5 张、不少于 3 分钟演出视频、演出现场照片 2-3 张(场所及观众);
3.如申报项目属于营业性演出,需提供经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许可批文;
4.演出场地消防、应急安全预案;
5.可另外提供演出团队或演出项目获奖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
(十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所有材料均为 A4 幅面,所有复印件材料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旅游厕所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其余奖励补助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
景区品牌建设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公示文件对获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星级温泉旅游企业的企业直接下达奖励文件,无需相关单位申报。关于全域旅游补助、全域旅游小镇、乡村旅游品牌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公示文件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即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金牌旅游村的创建单位直接下达奖补文件,无需相关单位申报。
(二)申报时间程序和要求
1.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所在县(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两份,共一式四份。
2.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文旅局、财政局。
3.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复核。
4.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严重失信或发生重大服务质量的旅游企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其他违反规定的按照《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