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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资金定义
本指南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使用的,用于扶持全市水产养殖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原则
1、扶优、扶新、扶大、扶强,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发展,对落地在贫困村内的设施渔业项目,养殖规模起补条件按 60%计。
2、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
3、本指南所指项目,是指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31 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其中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为已完成或正在开展的项目;水产良种场项目是指 2019 年 8 月1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期间获评的称号。
4、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
5、同一个项目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不得多头申报。
6、除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之外,申报企业(除水产苗种企业外)未开展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工作的不予支持。
7、优先支持近两年来承担过部、省、市、县四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的水产养殖企业。
三、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信用记录良好,在三年内各级政府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的水产养殖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单位。
四、项目类型和补助标准
(一)设施渔业项目
1、普通工厂化养殖、全塑胶养殖渔排,新建养殖规模达 500平方米(含)以上且符合闽海渔〔2018〕214 号文件对应建设技术要求的,每平方米分别奖励 150 元、170 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新建养殖规模达 200 平方米(含)以上且符合闽海渔〔2018〕214 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技术要求的,每平方米奖励 400 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新建规模为 1 口(含)以上且网箱系统符合闽海渔〔2018〕214 号文件项目对应建设技术要求的,规格 40 米≤周长<60 米、60 米≤周长<90 米、90 米≤周长<120米、120 米≤周长<150 米每口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4、筏式吊养浮球,新建或替换数量达到 200 个(含)以上且符合闽海渔〔2018〕214 号文件项目对应建设技术要求的,其中:①直径不小于 350 毫米的球形浮球,每粒奖励 15 元;②直径不小于 230 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450 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 15 元;③直径不小于 400 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350 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 30 元;④直径不小于 400 毫米且长度不小于400 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 30 元;⑤直径不小于 450 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400 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 40 元;⑥直径不小于 500 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900 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 100 元;⑦对新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的 10%给予奖励,但市级(含)以上财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5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
支持养殖新品种引进和培育或新技术应用推广,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技术先进性以及技术、品种推广应用效果等综合评估,评出一、二、三等,并分别奖励 10 万元、7 万元、5 万元,其中一等项目数不超过 25%,一等、二等项目数合计不超过 65%,每年安排不超过 10 个项目。对采用传统泡沫材料的水产养殖项目不予支持。
(三)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
对 10 亩以上的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每亩奖励 800 元(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水产良种场项目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市级水产良种场,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市级水产良种场,奖励 5 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法、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其中设施渔业项目、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水产良种场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切块方式下达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申报指南规定的补助标准,组织辖区内设施渔业项目和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的申报、验收等工作,于 10 月底前将资金分配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项目法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税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税收隶属关系所在地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提出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两新项目进行评审、认定。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六、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时间为 8 月 20 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 A4 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1、封面:“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类型:×××××”(申报多个补5
助项目的,需注明每个项目类型)、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2、申报材料目录(标明所有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申报多个项目的,按多个项目分别填写)(附件 1);
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申报多个项目的,按多个项目分别介绍);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养殖水域、滩涂、土地的三年以上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水产苗种企业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使用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进行养殖的养殖企业(水产苗种企业除外)还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在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养殖的佐证材料;
7、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入库名单(2019-2020 年)(见附件 2)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申报奖励金额少于 2.5 万元的项目,只需提供“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如信用信息报告);
8、企业承诺书(见附件 3);
9、已开展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工作的申报企业,提供在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上开展追溯工作的网页截图,如生产主体信息页面;
10、按项目申报类型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⑴申请设施渔业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项目建设前、中、后期照片等。
⑵申请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项目建设具体技术方案、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项目实施相关照片。
⑶申请水产良种场项目:有效证书或文件、4-6 张能够体现项目规模或渔业特色图片。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供的材料
1、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需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 4)。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光盘),一式两份。
八、本指南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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