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市开展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19-03-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榕政〔2018〕7号)第五条规定,我市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经研究,现将留榕奖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经省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市企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按照规定于2018年4月9日(以省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为准)后出站;
2. 出站后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或在榕创办企业,并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年以上。
二、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2.申报程序:由博士后出站落地后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见附件1)提出申报,经初审后上报福州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市直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上报福州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经复核、确认、公示等程序,确认符合条件人才名单。
3.所需材料:
① 博士后人员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② 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③ 博士后人员出站介绍信(首年提供)
④ 博士后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首年提供,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次年申报仍需提供)
⑤ 所在单位开具的工资单(证明)
⑥ 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它事项
1. 落地奖励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发放。留榕工作满1年,申请一年落地奖励。
2. 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与我市出台的引进培养千名博士落地奖励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按照同级财政“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 我市企事业单位认定范围、留榕奖励经费渠道以及发放方式等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人社综〔2018〕113号)执行。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