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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融政综〔2018〕18号)
发布时间:2020-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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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正常上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工业企业将网上电子商务交易额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与现行服务业或商贸统计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本市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支持电商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独立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且注册地结算地在我市的,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5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
三、扶持电商园区发展
鼓励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推进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5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商企业数达70家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建筑面积 |
吸纳电子商务企业 |
入驻面积 |
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 |
一次性最高补助 |
5000平方米 |
30家 |
80% |
20% |
50万 |
1万平方米 |
30家 |
80% |
20% |
100万 |
2万平方米 |
50家 |
80% |
30% |
200万 |
3万平方米 |
70家 |
80% |
30% |
300万 |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1.对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 为吸引跨境电商入驻,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每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对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发生的国检布控质量检测费用给予7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
4.对跨境电商经由省内其他口岸转关的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其中对通过长乐国际机场或马尾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厦门口岸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平潭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跨境电商从香港直接运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中港车”运输费用给予补贴,按每车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家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 对年支付韵达、EMS、邮政小包、UPS、DHL、统一国际等国际物流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五、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我市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特色工艺美术品等融货上网拓展市场,对在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按照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每个(乡镇)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