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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7-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经济贡献奖励。对2017年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设立的同类型的外资企业,从2017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高管生活补助。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个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此外,符合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发﹝2017﹞5号)。 
三、实际到资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企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分布提高50%:(1)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增资扩产奖励。利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外方实际增资金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重大外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境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重大引资项目落户且经投资方认定的引荐人实施奖励。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1‰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引荐人不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鼓励开展招大商。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为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关键补链外资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外资龙头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开展委托招商,通过授权委托中介机构、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招商,重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行业龙头项目。设立委托外资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制定对外开放战略和招商引资规划,建立高层次国际化招商引资网络,实行专款专用。符合异地招商政策的,参照《福州市推进园区特色发展鼓励异地招商试行办法》(榕委﹝2016﹞90号)执行。 
积极引进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在榕委发﹝2017﹞5号文的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七、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奖励标准参照榕委发﹝2017﹞5号文执行。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且流转税、所得税等在本市申报缴纳,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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