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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清市工业企业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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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8]6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节能循环经济,现将2021年工业企业节能循环经济补助资金相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主体
1、在福清市内注册,管理健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市有参与税收分成的分支机构)的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已获得国家、省、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上级必须没有指定要求地方配套,本级已配套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取得(重复申报)福清市本级财政奖励资金。
3、企业近3年有以下问题的不予申报。(1)未按要求完成节能审查的,能耗双控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节能监察未如期完成整改等节能工作中存在较大以上问题的企业;(2)被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或节能领域信用被评定为C、D级的企业;(3)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4)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项目的类别、条件、补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1、项目的类别、条件、补助标准
(1)节能技改项目:对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不能与本级工业技改投资奖励项目重复申报)
(2)节能鼓励项目: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3)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能与本级工业技改投资奖励项目重复申报)
(4)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对列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上级拨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申报时间内如果上级补助文件未下达,延后下一年申报)。
(5)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2020年度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福清市2021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需提交本市参与税收分成的证明资料);
(3)承诺书。
(4)信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5)循环经济示范类、鼓励类的相关文件、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
(6)项目投入的设备和配套设施清单,列表说明并附相关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7)节能量数据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参数对比或主要指标台账、能源消费量或原材料购买清单、产品或产值情况等;
(8)项目申报企业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
节能鼓励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只需提供上述(1)资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书;(4)信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相关证明材料。(5)相关文件、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企业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交至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工信局进行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为一式四份胶装装订(属地、工信、财政、第三方机构各1份),封面格式见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整套材料加盖骑缝章,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