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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 融政办〔2018〕17号

发布时间:2018-01-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促进投资者与创客(团队)对接。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七、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八、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15万元。   
九、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对经筛选、可产业化的项目,可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并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十、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中如遇国家、省、福州及我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和落实。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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