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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废止)

发布时间:2019-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鼓励长乐域外企业来航设立企业总部,提升本区域产业水平,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和《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榕政综〔2011〕19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凡长乐域外企业在长乐境内新注册设立(或迁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总部和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机构,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长乐市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长乐市结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域外企业不少于2个;
3.营业收入来自域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安房地产、商贸流通、旅游与会展业、现代物流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与大数据、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长乐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建安房地产、商贸流通、旅游与会展业、现代物流等在长乐纳税(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与大数据、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长乐纳税不低于300万元。
6.世界500百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直接在长乐新设立的子公司以及央企和福建省属国有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子公司不受注册资本和年度纳税限制,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
7.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标准,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
8.为鼓励长乐纺织化纤和冶金两大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域外冶金企业和纺织企业在我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机构,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标准,但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可以列入总部企业后备名单。
第二条  开办补助政策
1.一般企业总部,注册资本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的开办补助。
2.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与大数据(VR)、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
3.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从企业入驻后地方财政收入中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期限5年,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1.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2.总部企业建造办公大楼,按同地段基准楼面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按基准楼面地价确定的土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3.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4.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5.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助
1.购建房补助。新设立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缴契税(不含土地出让契税,土地出让契税为省级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长乐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租房补助。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自起租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照办公用房面积和补助标准计算,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市区规划60平方公里范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补助,市区规划6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助。
3.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1.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以及列入总部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60%给予奖励。
2.对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具有重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总量增长具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比例及享受年限可采取“一事一议”。
3.企业总部以及列入总部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实征收各项税费。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长乐市属国有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长乐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3年全部免收,后2年减半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防洪费)5年内按实际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企业100%奖励。
第六条 人才支持政策
1.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每个公司奖励人员不超过10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5年。
 ②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园入学。
③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户口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总部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奖励(按长委[2016]32号《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执行)。
3.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证;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第七条  政策实施
1.总部企业年检、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开辟快速通道,手续齐全,当日办结;对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清晰的总部企业,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2.对申请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总部机构、总部企业及个人由企业自行申报(涉及税收奖励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纳税证明),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财政奖补每年受理两次,第1次为上年度结算,第2次为年中预付,申报时间截止分别为每年的1月31日和每年7月31日。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放认定证书和兑现奖励政策。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部在我区当年(按入库期)所缴税收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及以上有明确奖励的税费地方留成额度(税收罚款不计)。
4.上述对总部机构、总部企业及个人兑现的各项奖励,根据乡镇(街道)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由市财政与所属乡镇(街道)按分成比例承担。
5.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供“绿色通道”,为总部机构、总部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6.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已享受福州市总部企业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的总部企业,不同时享受长乐市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同时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规定政策。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政府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8.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认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第八条 保障机制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科技文体局、滨海办、临空办、闽江口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商务局),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总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资金鼓励。
第九条 我市域内现有企业申请设立总部企业,按照福州文件进行认定,不按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福州市总部经济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5年。


附件: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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