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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乐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2019年长乐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完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建设任务,改善我区蔬果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有关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我区主要蔬果生产基地为重点,支持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中小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各类蔬果产地初加工设施,完成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下达的初加工设施的建设任务,重点建设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 1个、蔬果冷藏库 2 个,实现蔬果产后净化、分级、包装、冷藏、二维码标识、冷链配送,提高产品质量与入市品级,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产业增效。
二、实施区域
根据全区摸底调查及各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申报的情况,按照蔬果产业发展基础好、农民需求旺盛、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工作扎实、技术服务有力等条件,优先扶持蔬果生产重点区域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蔬果冷藏保鲜库建设,确定全区 18 个乡镇为 2019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建设实施乡镇。
三、建设内容
1、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
建设净化分选分级包装蔬果初加工生产线;配备预处理、初加工处理车间;配备二维码标识设备,产品包装采用二维码标识,实行一品一码;配备与初加工生产线生产能力相当的冷藏保鲜库或储藏库。以上设施若已建,可不重复建设。
2、单体蔬果冷藏库
在首先满足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建设冷藏库的前提下,剩余指标可用于经营主体建设单体蔬果冷藏库(设施规格见附件 1)。
四、补助对象、数量、方式及条件
补助对象为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中小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种植大户补助设施数量不超过2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设施数量不超过3座,每个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补助设施数量不超过5座。
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设施经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
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建设主体必须拥有长期稳定的自有或订单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验收前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进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监管,并在包装物上贴可追溯二维码,部分产品进入所在设区市、县(区)沃尔玛、永辉、新华都等主要超市销售或直接配送或门店销售。
五、补助范围及标准
1、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
补助范围为2019年当年新建的冷藏库、真空预冷机、蔬果净化分选分级包装生产线。
冷藏库按照2016年农业部下发的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详见附件1);每个中心补助一条蔬果净化分选分级包装生产线,按照生产线总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一台真空预冷机,按照总造价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单体蔬果冷藏库
补助范围为2019年当年新建的蔬果冷藏库。补助标准按2016年农业部下发的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详见附件1)。
六、实施要求和项目管理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实施方案,我区成立长乐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黄雨涛 区政府 副区长
副组长 :李强 区农业农村局 局长
成 员 :陈永福 区财政局 主任科员
 郑文捷 区农业农村局 总农艺师
张小洲 区财政局农业科 科长
陈建林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 副队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由郑文捷担任,成员张小洲、陈建林。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审批。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注册地(或项目建设实施地)乡镇政府核实相关信息。
 (三)项目公示。本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即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初步确认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将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七天),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兑付补助资金前再次进行公示(七天)。
(四)信息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本项目实行两次管理信息录入制度。即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农村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五)项目验收。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以农业部《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技术方案》(附件4)和福建省农科院陈君琛研究员撰写的《蔬果商品化处理加工厂生产线建设》(附件5)为主要依据,采取实地测量、核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措施,逐一完成现场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技术标准。
(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及时向实施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七)设施标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
(八)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估。做好迎接省厅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将按照《福建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助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闽农综„2018‟35 号)和 2019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 3),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做好自查、自验、信息录入工作,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按时向省厅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总结。

附件 1:2019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设施目录/uploads/allimg/211130/1-2111301I554359.doc
附件 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设施建设申请表
附件 3:2019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 4::2016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技术方案/uploads/allimg/211130/1-2111301I604E1.pdf
附件 5:蔬果商品化处理加工厂生产线建设/uploads/allimg/211130/1-2111301I613S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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