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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7-05-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完善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生态圈,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扶持对象:生物医药类、生物技术类研发及生产企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
一、提供场地保障
对租用楼宇、厂房的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鼓励新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对于生物制品一类(治疗与预防用),中药及天然产物一至六类,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企业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一期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2、企业完成药物一、二期临床试验,根据实际试验费用,分别按实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完成三期临床并自主生产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企业获得新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500万元。
三、鼓励仿制药研发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对于生物制品二至十四类(治疗与预防用),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500万元。
四、鼓励高端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于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对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式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按实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以外的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按实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300万元。
3、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二)对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应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的,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在园区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为150万元。
五、资质认证奖励
(一)医疗器械类
1、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新药研发类
1、对于企业研发的新药,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MP、GLP、GCP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税收奖励
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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