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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 岚综管综〔2020〕44号
发布时间:2020-06-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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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精神,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加快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工业标准厂房,指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在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含流水分园)、金井片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含仓储用地)上,根据本指导意见开发建设用于分割出售或出租的工业标准厂房。企业通过购买或租用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入驻项目)。
二、对接机制
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按照实验区产业招商项目对接机制组织实施,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需编制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方案(含用地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拼盘、主要建设内容及指标、项目倒排计划、入驻项目产业定位、产值和税收产出率、招商团队介绍、租售计划、拟入驻项目情况、入驻项目服务和物业管理在内的运营管理计划、运营团队等相关情况),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按程序提请区产业项目会商会研究同意后,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会商会议定意见推进后续工作。
三、供地方式
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参照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程序,通过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四、供后监管
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应与行业主管部门、区资源生态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约定入驻项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租售转让、产出率等事项,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分割转让后,应当经《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三方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由受让方概括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设标准
每宗地面积不小于30亩,计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每幢工业标准厂房计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分割转让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建筑外观等物理形态,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技术标准。
六、租售要求
工业标准厂房(不含仓库)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配套用房不得转让。土地竞得人应自持的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或根据区党工委产业项目会商会确定自持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工业标准厂房购买对象限定为在实验区内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二次交易的对象也必须是在实验区内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入驻项目应符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方向、工业标准厂房园区的产业定位以及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符合工业标准厂房园区的产业定位及关联产业的入驻项目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工业标准厂房预售、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模式办理。
七、运营管理
入驻工业标准厂房园区项目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所在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单位必须组建或聘请具备资质的入园企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承担项目内的物业管理,可参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扶持政策
鼓励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4层(不含地下层)以上厂房的,第3层以上部分(不含第3层)全额免征。扶持政策可与国家、福建省、实验区其他政策叠加享受。
九、本实施意见由区经发局、资源生态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意见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