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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榕文旅综〔2021〕70 号

发布时间:2021-04-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旅 游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榕 委 发〔2015〕7 号)精神和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州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传、旅游项目、旅游品牌建设、旅游富民建设、旅游创优奖励、海峡旅游扶持奖励、旅游民宿扶持奖励、邮轮产业扶持奖补、导游人员奖励、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新型业态扶持补助、全域示范区创建补助等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旅发中心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奖励补助标准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 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使用范围:打造“有福之州·幸福之城”旅游品牌。
补助标准:
对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文化和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市场营销推广的项目给予补助,按照审定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具体项目包括:
(1)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福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
(2)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制作文旅宣传视频(含招商宣传视频)、文旅宣传品(含文旅招商项目手册)的。
(3)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文旅部门主办的文旅主题宣传营销活动。
(二)旅游项目资金
使用范围: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露营地、全域旅游、全域旅游小镇、景区直通车、旅游厕所以及对全市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补助标准:
1.县(市)区旅游规划编制补助。给予不超过规划编制费 30%的补助,单个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标准不超过 50 万元。
2.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用于 3A 级以上景区提升,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文化场所),单个旅游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 50 万元。
3.旅游集散中心建设补助。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级划分细则》建设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建设等级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一级补助 200 万元,二级补助 100 万元,三级补助 50万元。
4.露营地补助。符合国家标准《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 2 部分:自驾车露营地》相关要求,依托重点景区周边建设的露营地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5.全域旅游补助。被文旅部确定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 300 万元;被省文旅厅确定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 150万元。
6.全域旅游小镇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旅游小镇,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 50%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7.景区直通车补助。以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为单位上报,线路达到 3 条以上并持续经营的,连续补助三年,第一年补助 50万元,后两年分别补助 25 万元。
8.旅游厕所补助。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对新建厕所达到 A、AA、AAA 标准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15 万元的补助;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 A、AA、AAA 标准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补助。
(三)旅游品牌建设资金
使用范围:用于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或奖励。
补助标准:
游轮(游船)观光品牌建设。对游船经营企业新购游船、游艇用于旅游的船只,造价 500 万元以上(含)不足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造价 1000 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内河游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补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20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旅游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10 万元。
(五)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使用范围: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补助标准:
1.对新评定为 3A、4A、5A 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0 万元、500 万元。
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80 万元。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
(六)海峡旅游扶持奖励政策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发布。
(七)旅游民宿扶持奖励政策
按照《福州市旅游民宿扶持奖励办法》进行奖补。
(八)邮轮产业扶持奖补政策
按照《关于促进福州市邮轮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进行奖补。
(九)导游人员奖励政策
使用范围:政务接待导游、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中高级导游奖励。
补助标准:
1.政务接待导游奖励。建立政务接待导游员、讲解员库,入库的导游员、讲解员每次(人才)参加重大政务接待活动,给予一定的奖励,参加市委市政府重大接待,按 500 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 30000 元、10000元、5000 元、1000 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 5000 元、3000 元、2000元、800 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500元的奖励。
3.中高级导游奖励。通过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中级导游证的奖励 1000 元;通过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奖励 3000 元;通过外语导游员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奖励 500元。上述获奖导游应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工作满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政审合格的,予以奖励。
(十)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资金
使用范围:用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等系列对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示范项目补助或奖励。
补助标准:
1.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如升级只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2.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奖励。对在历史文化街区、A 级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等区域打造的面向游客市场的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给予每家 10-30 万元补助。
(十一)旅游专列奖励
使用范围:对旅行社通过专列形式组织外地客源来榕旅游进行奖励。
补助标准:本市旅行社通过专列形式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 1 家收费 A 级旅游景区(景点),并在福州住宿 1 晚以上(含);每列 500 人以上(含)的,给予 50 元/人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和下达:
(一)各单位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二)各县(市)区文体旅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无误后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绩效监控工作。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或委托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应当按照《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指单位为福州市登记注册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我市文化旅游年度工作重点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原有《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 年 5 月 19 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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