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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榕科〔2012〕101号

发布时间:2012-10-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为加强我市行业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中心立足于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以巩固现有产业地位为重点,以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延伸为目标,是企业开展产学研的纽带和平台。
第三条  行业中心主要功能是:
1、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
2、国内外行业机构合作、交流,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平台。
3、专业或行业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培训和引进的平台。
4、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区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纽带。
5、国内外投资者了解区域投资环境、行业技术状况、行业投资前景的窗口。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拟申请承担行业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实力,能承担省、市科技项目,是我市同行业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技术带头人。
(三)基本具备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实验、分析、测试手段。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五)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创新意识。
(六)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行业前沿技术动态信息,企业研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确定设立行业中心计划。根据行业中心依托单位提交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备承担行业中心条件的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会同市经委提出设立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单位颁发“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牌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业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给予行业中心建设项目经费扶持。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对行业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独立设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科技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均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八条 行业中心内部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7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本行业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行业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行业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九条 行业中心依托单位应以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水平为目的,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实际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换代升级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项目,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开发项目、服务内容等。
第十条 行业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行业内企业以及接纳行业中心成果的其它企业,可根据需要参与中心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相关行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邀请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经费,用于扶持新建的行业中心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行业中心。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按科技项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将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批准通过验收。
对按照科技项目合同要求,提前完成合同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行业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科技项目合同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行业中心,市科技局将对依托单位做信誉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暂缓受理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置。
第十四条 行业中心采取动态管理,实行三年一次的考评制度。
各行业中心应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市经委,并适时报告中心工作进展情况。市科技局、市经委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持续支持,对管理不善的,责成限期改进,并在第二年进行复评,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行业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04年印发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榕科〔2004〕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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