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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岚经发〔2020〕301号

发布时间:2020-09-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平潭老字号”,提升“平潭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平潭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潭老字号”,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平潭老字号发展。区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认定名称:平潭老字号(中文)
Pingtan Time-honored Brand (英文)
第五条  认定范围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认定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认定条件
申报“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实验区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20年(含民间工艺传承时间);
(三)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六)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平潭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初审、认定评审、公示复核、认定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已经被商务部和福建省商务厅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提出申请后,自然获评“平潭老字号”。
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材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力求叙述清晰、证据充分),并提供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三证合一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继承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
5.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承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6.历代传承的企业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多家连锁公司的应以总部注册地申报为准;家族传承的字号或共同持有的商标,应在协商无异议后由一家商事主体进行申报,并附共有人认可资料。
(二)资料初审:区经济发展局指导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提交有关资料,对商事主体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认定评审: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法律、知识产权、历史文化、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平潭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认定专家组对商事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撰写认定报告并提出拟认定“平潭老字号”名单。
(四)公示复核:区经济发展局通过“中国·平潭”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予以取消拟认定商事主体的认定资格。
(五)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区经济发展局作出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决定。
(六)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区经济发展局存档一份,并负责保管。
(七)核发证书:被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由区经济发展局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平潭老字号认定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九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平潭老字号”的字样或标志。未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商事主体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平潭老字号”标识。
第十条  “平潭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平潭老字号”证书、牌匾和标志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区经济发展局抄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
1.擅自将与“平潭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2.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平潭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3.擅自将他人取得的“平潭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4.其他损害“平潭老字号”及其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接受区经济发展局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悬挂非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制作的老字号标识进行招揽、推介和宣传。如需在分店或其他地点悬挂、使用“平潭老字号”标识,须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前告知,由区经济发展局按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同时向区经济发展局报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或股权变更;
4.注册商标变更;
5.资产抵押或者股权质押;
6.实际控制权转移;
7.企业法人资格丧失;
8.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依照规定对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经济发展局予以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平潭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平潭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平潭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平潭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平潭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损害“平潭老字号”称号的行为。
第十六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区经济发展局应当取消其“平潭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每年2月底前应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要求整改而6个月未改正的,或者连续二年无生产经营的,撤销其“平潭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优先推荐参加“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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