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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我市对当年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不含)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规下转规上企业首次入统产值以企业提供的首次有体现产值的当年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含)以上的,福州市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50%作为配套奖励。

2.对组织5家(含)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福州市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的50%作为配套补助。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50%作为配套奖励,本条奖励措施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报送名优产品录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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