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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天使投资基金。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六、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我市按福州市运营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运营补助。

七、每年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向福州市申报并参加福州市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对获得福州市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若省、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20211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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