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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樟政综〔2021〕23号
发布时间:2021-06-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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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建筑业税收突破10亿元。“十四五”末,总产值达到1300亿元,百亿企业达到6家,新增产值超100亿元企业3家;建筑业税收达到15亿元;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达到6家,新增特级资质3家,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25家,新增一级资质10家;创“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省级优质工程奖50项,福州市优质工程奖50项;建成1个建筑产业园,1个技术研发中心,1个装配式生产基地。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资质晋升
1.第一项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2.第一项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0万元。
3.第一项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万元。
4.钢结构、桥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5.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设计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100万元。
6.在我县新设立的或县外迁入永泰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达到上述规定的(以最高等级为准),按照晋升资质予以奖励。
(二)培育骨干企业
1.龙头企业奖。对取得福建省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
2.上市奖。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在市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3.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配套建设。对施工特级、一级的建筑企业,年施工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年度在永泰县缴纳税收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生产及配套、技术研发等需要,可以向政府申请用地,按照县优惠政策优先供应。
4.税收突出贡献表彰。对在永泰县年度税收入库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除税收贡献奖外,县委县政府分别予以税收贡献突出贡献表彰。
5.产值贡献表彰。对年度施工总产值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产值20亿元以上且增速前6名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分别予以产值贡献、产值增速表彰。
(三)支持高质量发展
1.工程质量奖。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第一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优质工程奖(榕城杯)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元。
3.标准工法奖。对主编过国家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每套20万元奖励;对主编过福建省省级规范、地方标准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奖励10万元,福建省级工法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四)加强人才资源开发
1.人才奖励。对在本县建筑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造价师和录用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毕业生,人员在本企业服务满3年后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人才扶持。我县建筑企业报送永泰县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职称评定的,满足评定条件的人员即予以受理(申报评审初级、中级职称的分别需满足缴交社保1年、2年及以上,其中申报评审时,需在本县企业缴交社保连续三个月及以上)。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本县既有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1)奖励计算基数。所有注册地在永泰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本地注册和县外引进)应按规定到永泰县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以其县外项目在永泰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收总额(下文简称县外税收总额)的县级留成部分作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奖励的计算基数(下文简称县级留成部分)。(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奖励计算
本县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含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的分支机构和新设立或县外迁入的企业),按企业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总额10万元以上作为享受奖励资格条件,具体分段累计奖励如下:
县外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
县外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5%;
县外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
县外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5%;
县外税收总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
县外税收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5%。
(3)晋升特级资质奖励。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该企业上缴县外项目在永泰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计算。
2.本县既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企业全年入库纳税总额以10万元(含1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的资格条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收总额的县级留成部分作为奖励的计算基数。具体分段累计奖励如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0%;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
3.新成立或迁入企业。对新成立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等),自取得资质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其在本县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计算。
4.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分公司。县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县设立分公司的企业,该企业每年必须在我县缴纳1000万元以上税收,方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从分公司注册之日起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其县外工程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注册次年开始连续3年分别予以30%奖励。
三、其他方面
(一)法律责任。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并对企业及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本县予以通报批评。
(二)兑现措施。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按年度予以兑现。在次年3月1日前,由企业申请,住建局初审企业类型等基本情况后告知企业应按税务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报,税务局按照建筑业企业审核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县外工程发票开具与当年度增值税年度申报收入的占比进行复核确认企业县外工程项目在永泰上缴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住建局根据税务局核实纳税金额后计算汇总各类奖励金额,报送财政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拨付,6月底前兑现奖励。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则自动并入下年度一并申请;若下年度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为扶持企业,解决资金需求,应企业申请,可在对当年上半年的税收对龙头企业预兑现纳税贡献奖励;也可对一次性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企业申请,可特别给予预兑现本次纳税贡献奖励。预兑现的企业年度进行总结算。
(三)特殊约定。对获得第一次奖励(县外迁入、晋级)后十年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迁出本县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四)执行日期。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措施之前,按照原来认定引进、晋升的企业奖励办法仍按《永泰县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樟委〔2017〕116号)及《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樟政办〔2020〕43号)执行。
(五)解释权。本意见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