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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措施 长政综〔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1-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强化基金与长乐本地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对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投资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一)在长乐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二)基金和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或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基金应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疗、新型显示、网络视听、人工智能等新区主导产业,节能环保、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物流、跨境电商等滨海新城、航空城特色产业。
(五)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长乐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二、奖励政策
给予符合上述政策适用范围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投资的企业下列奖励政策:
(一)产业带动奖励
鼓励基金引进被投企业在长乐区注册落地。当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被投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
1.股权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被投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
2.股权投资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被投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
3.股权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被投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
上述奖励享受两年,第三年到第五年按照被投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逐年增量的40%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二)投资奖励
基金投资上述产业范围且与基金非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投资长乐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1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该基金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单个基金投资多家长乐区内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多家企业迁入长乐区的,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经营奖励
基金管理机构从实际产生经济贡献年度起,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万元的,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奖励。
(四)退出奖励
基金的投资人或合伙人在投资项目退出(含并购、IPO、回购等)时,个人一次性实现地方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的,按个人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三、政策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投资的企业可向长乐区发改局提出奖励申请。具体申报兑现办法由区发改局另行制定。
(二)如与长乐区内其他政策或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投资的企业以虚假资料获得奖励的,应全额退回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除投资奖励外,单家企业各项补贴和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对长乐区经济贡献的总额。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本政策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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