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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发展光电产业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4-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产业功能区的载体作用,打造一流的光电产业生态圈,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励
入驻我区的光电企业入库税收600(含)至800元/㎡的部分、800(含)至1000元/㎡的部分、10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30%、40%予以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期3年。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场所扶持
(1)租赁优惠
光电企业入驻高新区国有公司建设的光电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租用厂房及办公用房且自用的,首年租金按标准租金的60%收取,之后年度根据企业税收考核情况确定租金优惠幅度,企业上一年年度在高新区区内入库税收达600(含)至800元/㎡、800(含)至1000元/㎡、1000元/㎡以上的,租金分别按标准租金的80%、60%、40%收取。企业(机构)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企业若转租他人使用,政府有权收回租金补贴。
(2)购置优惠
符合条件的光电企业,可申请购买高新区国有公司建设的光电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上一年度在高新区区内入库税收为600(含)至800元/㎡、800(含)至1000元/㎡、1000元/㎡以上的,厂房售价分别按当期标准售价的95%、90%、85%执行。
上一年度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且平均税收不低于600元/㎡的光电企业,给予优先保障经营场地和相应的购置优惠。
三、强化融资支持
(1)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为科技型光电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服务。
(2)大力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融入和参与培育壮大光电产业。在明确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区属国有公司以合资模式与优质光电行业企业开展资本合作,形成产业合力。
四、产业发展支持
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招商中介奖励
招商平台服务机构或个人引荐区外光电企业来区创业,引荐企业落地后12月内入库税收为600(含)至800元/㎡、800(含)至1000元/㎡、1000元/㎡以上的,分别按落地企业本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有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3%、4%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封顶200万元。引荐企业落地后3年国内外上市(新三版除外),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每家10万元奖励。
六、做好人才保障
积极引进光电产业人才,为光电产业发展做好人才保障。与大学城各科研院所通过校企合作、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光电产业人才,为光电产业发展提供用工支撑,对引进人才在各类人才评选中优先推荐。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迁入高新区十年内不得迁出,由区经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发局和财金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奖励金额不超企业区级地方税收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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