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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楼宇经济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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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健康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福清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市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且不占用土地等资源的楼宇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1.灵活用工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7.5亿元以下的灵活用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85%按季度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7.5亿元(含)以上的灵活用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6%按月给予奖励。
2.网络货运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5.5亿元以下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8%按季度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5.5亿元(含)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8%按月给予奖励。
(3)其他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参照前两款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实行分档,可根据其行业实际情况明确开票营业额门槛条件,单家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二)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劳务分包)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12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8%按季度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5.5%按月给予奖励。
(三)商贸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按季度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5%按月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本办法兑现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为规上(限上)企业,达到纳统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及时指导纳统。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对经市政府或市楼宇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议定的委托招商平台,参照本办法奖补,单个平台及其入驻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该平台及入驻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由市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做好预结算工作并通过调度款形式拨付给相关镇(街),由镇(街)参照本办法测算企业奖励额度并负责兑现企业奖励。企业同时享受我市其他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重大且按本办法计算奖补与同类型企业普遍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其奖励政策可按照福州市鼓励的“一企一议”方式,由引进镇(街)提请市政府专题研定。
(三)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或补贴的,予以取消扶持奖励,并追回相关奖励款。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市政府将予以修订,原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融政综〔2021〕440号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