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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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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注册落地福清市的远洋渔业企业给予奖励
对在福清注册且住所设在福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拥有远洋渔船12艘及以上且总吨位不少于 8000吨的,按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开展远洋渔业探捕和开辟新渔场
对我市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新增过洋性和大洋性项目(不含转场项目)的远洋渔业企业,每个项目按照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扶持远洋企业加快装备提升
对“十三五”期间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更新改造或新建远洋渔船及辅助船的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按国家(省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新建)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累计更新改造(新建)远洋渔船12艘及以下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12艘以上且不超过 30艘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30艘以上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
对“十四五”期间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在福清港口上岸并纳入统计的,给予每吨3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
五、鼓励远洋渔业产业融合发展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参与投资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项目或超低温水产品冷库的,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六、鼓励发展远洋水产品加工
对我市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生产线,优先申报省级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且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发展境外养殖基地
对总部设在福清并将养殖水产品运回国内的新建境外水产养殖基地,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远洋企业发展
支持远洋企业在元洪国际食品园内发展水产品加工,保障远洋企业加工厂房用地。
九、保障远洋渔业企业用工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技能人才培养、用工环境提升,开展远洋渔业人才招聘会,组织新型职业培训。
十、保障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仓储水平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元洪国际食品展示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贸易类独立法人企业租用冷库的,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洪国际食品园冷库项目扶持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融政综〔2021〕 240号)执行。
本措施适用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的奖励资金于次年6月30日前予以结算。本措施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1〕143号)配套奖励政策,与现有我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此期 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