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榕高新区科规[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日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三)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四)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