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市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批平台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附件1),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有关要求。
二、平台企业类型
申报企业涉及平台类型主要包括: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平台。企业需明确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平台企业(项目)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
(2)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收入及经营平台业务的营业收入(或交易额)佐证材料;为其它企业及用户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3、附件4);
(4)“信用福州/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5)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公章。平台企业认定申请与平台企业扶持项目申请的纸质材料需按顺序分别装订(A4纸、简装)成册(材料一式4份,提供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标明页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4年5月31日前行文报市商务局,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邮箱(yxc14221423@163.com)。
2.申报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将企业分为不同类型平台企业、关联其他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企业申报平台类型以企业主营平台为主,市平台经济专项资金只扶持申报企业一个平台类型。
3.如若发现企业在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对其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年内取消申报市平台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对已发放奖励的企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追回骗取的资金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4、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商务局将组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福州市商务局政府网站上公示。
附件:
1.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
2.平台企业(项目)认定申报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承诺
4.企业信用承诺书
5.2024年“平台福州”项目认定申请汇总表
福州市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榕委发﹝2019﹞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福州”行动方案〉〈“海上福州”行动方案〉〈“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17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认定为平台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组织申报。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平台企业申请表、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汇总表等。
第五条  动态管理。建立市级平台企业项目管理库,加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评审认定。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并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
第七条 示范企业认定。择优评定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整合资源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并且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平台示范企业;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推荐评定为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审定产生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名单,以市政府名义授牌。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第十条  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平台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二条  办法中涉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内容适用于市内有关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