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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榕农规〔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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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闽宁协作、市派驻点村帮扶项目补助、脱贫户产业帮扶保险、村财困难村订党报、衔接项目补助及其他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任务统筹分配使用,并向有利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村集体增收、农民增收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衔接资金任务清单、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市本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验收。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作为衔接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安排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衔接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衔接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衔接资金;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衔接资金分为留市部分和对下转移支付部分。
留市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闽宁对口帮扶、村财困难村订党报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帮扶市派驻点村,用于支持市派驻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经济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每个村每年补助2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根据《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闽政办〔2021〕30号),对脱贫人口发展的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保费由省、市、县财政和脱贫人口分别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8%。
3.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平均每个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县级统筹安排时,每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对下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本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巩固脱贫人口规模和分布、产业发展、绩效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等,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衔接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的规定执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市级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项目申报、验收以及资金分配、拨付等程序,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实施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因政策或客观环境变化确需调整变更,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等。
第十七条 县级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衔接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个月内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衔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二十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衔接资金等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将资金归还或收回财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福州市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 |
市派驻点村帮扶 |
市级选派第一书记的重点村 |
根据榕委组通〔2021〕21号文件精神,每个村每年补助20万元 |
过渡期脱贫户产业帮扶保险 |
发展农业产业项目的脱贫户 |
根据闽政办〔2021〕30号文件精神,保费由省、市、县财政和脱贫户分别承担54%、18%、18%和10%。 |
衔接项目 |
全市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优先支持未享受过省市乡村振兴试点村、示范村、实绩突出村、“一村一品”专业村、星级村等补助的行政村。 |
平均每个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最高每村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