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热点动态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范围
本细则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0〕85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定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监督、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二、评审标准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根据当年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查阅、下载有关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含高新区,以下简称“基层市场监管局”)。
已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奖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申报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内容,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过程及改进情况和结果的绩效水平应是客观事实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证实性材料应真实可信。
(三)资格审查。所在地基层市场监管局就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并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符合《办法》等有关要求的,各基层市场监管和工信部门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
市质评办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各相关市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四)企业公示。市质评办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通过市级报刊或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五)社会满意度测评。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六)材料评审。市质评办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分组,并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3 名以上(含 3 名,单数)组成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同时可安排 1 至 2 名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评审人员资格和条件应符合《办法》和《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下同)。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拟定材料评审计划,并及时向市质评办报备。组长根据评审计划召集评审组,准备评审记录和材料,介绍评审的要求,按照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阶段开展材料评审。
1.独立评审。评审员在独立评审阶段必须保证有 20 至 30 个小时的时间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组在评审前应根据市质评办提供的材料清单,检查核对评审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组织概述、自评报告、申报表、证实性材料等。每位评审员要对照评审标准进行分工项目的评审。评审员根据 GB/T19580 和 GB/Z19579 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评分。
2.合议评审。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审员进行组内合议评审,对材料独立评审的结论、优势/强项、改进机会和各条款评分的差异进行合议。通过合议形成申报企业或组织《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材料逐项评审报告》和材料评审的统一得分,并完成《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由评审组成员签名。
评审组长编制完成《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七)集体审议。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公示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
参加集体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
审组成员组成。监督检查组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在集中听取各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的情况介绍后,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拟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投票,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数量,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定,每届不超过 10 个。
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评办向申报企业或组织反馈《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意见反馈表》。
(八)现场评审。市质评办组织制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方案》和《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特点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现场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组一般由 5 名以上(含 5 名)专家组成,同时可安排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
市质评办将现场评审具体事项以《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通知书》形式通知企业或组织。
评审组组长与企业或组织共同商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要求以小时为单位),报市质评办备案。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现场评审活动。评审员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评审组长和市质评办。
现场评审期间,评审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评审的,应报评审组长和市质评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永久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实施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现场参观、分工实施现场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调查、评审组内部沟通、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准备评审结论和报告、召开末次会议等程序。
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组织编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含评审目的、被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称、评审组长和成员、现场评审的日期及评审标准,评审总报告(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和结论(包括总得分和评审组建议)。
评审报告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市质评办(含纸质)。市质评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现场评审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或组织。
(九)改进。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提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推进落实。
(十)监督抽查。市质评办负责成立监督检查组,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按 20%左右的数量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组一般由 1 名相关市直部门人员和 2 名专家库中的专家(非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对现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及评审组遵守各项纪律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监督抽查时间为 1 至 2 个工作日,抽查核实的内容应不少于评审标准条款数量的五分之一,具体内容与条款由监督检查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具体情况确定。
监督检查组要填写《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监督抽查纪律情况记录表》和《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监督抽查部分评分条款核查记录表》,并应在监督抽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市质评办提交上述记录表和监督抽查意见。
(十一)高层答辩。市质评办组织 7 名以上(含 7 名)的专家组成答辩小组,对已完成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具体由企业或组织确定)进行面对面的答辩。答辩按照市质评办制定的《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答辩规则》执行,答辩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该项满分为 50 分。
(十二)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质评办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再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十三)综合评价。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加上高层答辩得分后为评审最终得分。
市质评办组织市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进行合议,对现场评审、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市质评办将获奖候选名单和申报评审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十四)审定。市质评委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 5:5 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列入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市质评委各成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处级干部参加,不履行上述手续的取消其投票资格。
(十五)公示。经市质评委审定符合要求、列入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的,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十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提供有可查证据的,由市质评办组织核实后,将异议核实结果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照《办法》第 24 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十七)批准公布。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获奖名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授奖。授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对每家新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 100 万元。
上述评审程序的流程图详见下图。
四、评审监督
由市质评办委派一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负责现场评审的监督,观察员不参与评审活动。观察员应为当地县(市)区市场监管或工信部门的公务人员。观察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办法》等相关要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立即报市质评办批准后,宣布终止现场评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本年度起三年内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资格。对现场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应立即报市质评办按相关规定处理。
观察员应与评审组和申报企业或组织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观察员填写《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观察员记录表》报市质评办。
接受评审企业或组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填写《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寄送市质评办。
五、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可包括以下种类:
1.《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见附录 B);
2.《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录 C);
3.《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示例,见附录 D);
4.《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见附录 E)。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市质评办统一制订和修订,并可根据实际做补充修改。
有关评审过程中的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市质评办保存。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