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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农业种植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建设,加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第二条 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自2020年起新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后,在有效期满后经复查换证或续展成功的,给予原奖励金额的50%,且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二)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被撤销认证的,已申领奖补的,予以追回。

(三)凡享受“三品一标”奖励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确需提前迁出的,应全额退还已经兑现的资助奖励资金。

(四)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奖励资金指标按时下达。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平潭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岚农发20182018210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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