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市闽清县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按照省委、市委“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吸磁效应、扩大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支撑体系,保障我县建筑业在“十四五”时期充分应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环境下的机遇和挑战,促进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意见,按照“抓龙头、兴产业、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履约守信的引导方向,着力培育与壮大本地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形成以主业突出、综合能力强、增长速度快、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百亿企业数量翻倍。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3家以上。
(二)信用排名大幅提升。到2025年,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本县建筑业企业占五分之一以上。
(三)高资质企业持续增加。到2025年,新增3家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0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县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整合提升。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年产值“百亿”级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龙头”企业效应,引领我县建筑业企业组团发展。
(二)扶持开拓业务。依托本地项目优势,创建龙头企业、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动本县龙头企业与县外央企、大型国有企业联合参与我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县市场参与度。
(三)倡导科技创新。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每年举办全县外经企业和有意向开拓境外市场企业的“业务培训辅导会”,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
(五)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
四、参照市评定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条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推荐上报。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乡(镇)工作专班,由县领导牵头,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准)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准)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成长激励。按照我县已出台的《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20]70号)文件标准,及时予以审核兑现。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企业人才
1.支持人才引进。(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准)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职称自主评定。依托闽清县建筑业协会,开展我县企业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县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准)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县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准)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县抓促办;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属国有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县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县发改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抓促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重大问题,深化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解决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坚决贯彻“一企一议”,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其他
(一)经认定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县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准)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县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含省市扶持政策中需由县财政承担的资金。对获得我县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县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二)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按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