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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开展2021年同安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2-03-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金管[2021]68号)和《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厦金管〔2021〕69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同安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2021年9月疫情发生以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且税收关系归属同安区的小微企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 

第一类 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 

第二类 归属于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 

第三类 2021年9月、10月合计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比下降20%(含)以上。 

备注:①小微企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附件1);②企业所属行业具体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原则予以认定。 

二、政策内容 

符合贴息申请主体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发放贷款(含展期)(贷款包含由本市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辖内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发放的贷款),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为6个月,贷款存续期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贷款时间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表(线上审核无误后再下载打印,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二)企业划型佐证材料 

1.以下三种材料选择一种: 

1) 2020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纳税申报表; 

2)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3) 未审计财务报表并辅以相关纳税申报表佐证。 

2.企业用工人数佐证材料: 

企业代缴个税人数或企业缴纳社保人数证明等。 

(三)贷款相关材料 

1.贷款合同; 

2.贷款放款凭证(如提款单、借据等,包含凭证号,借款日期,凭证金额,到期日等要素); 

3.银行盖章的贷款交易明细或利息单; 

4.贷款银行确认函(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存续期6个月内本金变动情况,不足6个月,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详见附件3)。 

(四)其他材料 

1.针对第二类经营困难企业,其所属行业与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所属行业佐证材料(以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判断,可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作为佐证)。 

2.针对第三类经营困难企业,需提供2020年9月、10月和2021年9月、10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办理时间 

申请主体自即日起,可随时对已实际发生利息支付期间的贷款进行贴息申请。申请时间截至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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