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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扶持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申报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进一步扶持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厦海政规〔2023〕10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固定经营场所,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EDA工具、IP、逻辑电路、模拟/功率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宽禁带半导体、微机电系统(MEMS)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等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2.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半导体产业基地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
3.企业的统计关系归属我区,企业销售额以区统计局的数字为准;
4.企业需具有5人及以上稳定团队(在海沧区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一类投融资政策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助项目(第三条)
1.申报条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
2.补助标准:
按年度实际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担保合同复印件;
(3)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4)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5)被担保企业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4.承办部门: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二类科研支持
(二)流片补助项目(第四条)
1.申报条件:
完成多项目晶圆流片或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
2.补助标准:
(1)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流片补助。①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直接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助;②高校或科研院所按照直接流片费用的80%给予补助;
(2)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补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成的全掩膜工程产品,按照产品首次流片(含FoundryIP授权、掩膜版制作、晶圆片等,晶圆片数量超过12片的,按12片核算)费用的30%给予补助;
(3)利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线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补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成的全掩膜工程产品,按照产品首次流片(含FoundryIP授权、掩膜版制作、晶圆片等,晶圆片数量超过12片的,按12片核算)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上述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
(2)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3)企业基本情况;
(4)产品研发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概述、产品技术先进性、产品经济效益)等;
(5)芯片版图缩略图(需彩印)、产品外观照片;
(6)晶圆厂流片项目订单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流片项目应包含光罩(层)、晶圆(张),单据金额和申报金额如果有不一致需做说明;
(7)EDA正版软件使用证明;
(8)多项目晶圆项目需要提供以下说明之一:晶圆厂主导的多项目晶圆项目,应在合同上体现;企业自主多项目晶圆项目,需提供图示说明此套光罩所包含的项目;企业采用多合一复合板,需提供多合一板图示说明;
(9)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备注:通过第三方流片的,需提供第三方与晶圆厂的代理关系佐证材料;
5.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三)封装测试补助(第五条)
1.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年度利用符合条件的生产线进行封装测试;
(2)在关联企业进行封装测试的不计入补助核算费用总额;
2.补助标准:
按封装测试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封装测试补助资金汇总表;
(2)项目说明(包括产品概述、封装类型、测试方式)等,项目相关文档、图片;
(3)项目订单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结算明细表等;
4.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四)IP购买补助(第六条)
1.申报条件:
(1)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购买IP用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等高端芯片研发;
(2)提供方应为专业IP提供商或设计机构,且成立三年以上;提供方应对IP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独立性作出保证;
(3)购买方与提供方应为非关联关系,且已签订转让或授权合同,完成合同付款,完成多项目晶圆或工程流片;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IP购买直接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IP购买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
(3)IP核使用情况说明、IP使用原理图以及模块图、产品版图(附IP位置标注),企业购买的IP核实施转化运作的佐证材料(完成多项目晶圆或工程流片,包括不限于:流片、验证报告等);
(4)芯片版图缩略图(需彩印)、产品外观照片;
(5)IP转让或授权许可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6)合同双方的非关联声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备注:
(1)IP购买包括授权、转让等形式;
(2)本条款IP特指因芯片研发需要而进行的IP核复用,包括软核IP、固核IP、硬核IP等,不包含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文本;
5.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五)EDA工具购买补助(第六条)
1.申报条件:
购买的工具应是本企业使用的EDA工具;
2.补助标准:
(1)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EDA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
(2)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EDA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助;
(3)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EDA工具购买补助资金汇总表;
(2)购买EDA工具必要性说明(包括购买的模块、版本、功能等基本信息,供应商行业地位概述,工具优势说明)。
(3)购买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
(4)提供方应为专业EDA提供商或设计机构,应对EDA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独立性作出保证,如通过第三方购买的应提供EDA原厂有效授权证明且原厂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独立性作出保证;
(5)EDA工具Licence有效期证明;
4.备注: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
5.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第三类成长激励
(六)芯片采购补助(第七条)
1.申报条件:
(1)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以上的系统(整机、终端、模组)企业;
(2)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设计、生产的芯片,且用于海沧区工厂产品的生产制造;
(3)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补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2.补助标准:
按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
(1)芯片采购补助资金汇总表;
(2)专项审计报告(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年度主要产品销售收入,采购项目情况等);企业年度销售额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为准;
(3)芯片应用在整机、终端、模组上的相关佐证材料;
(4)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
(5)双方签章的非关联声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年度采购双方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第四类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七)租金补助(第八条)
1.申报条件:
(1)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
2.补助标准:
给予前三年实际租金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每家租用生产、研发或办公场地的补助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生产、研发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4.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八)拓展市场补助项目(第九条)
1.申报条件:
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
2.补助标准:
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的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参展合同复印件;
(3)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
(4)参展成果报告;
(5)参展展会情况介绍
4.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九)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第十条)
1.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中小企业;
(2)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并缴纳一定担保费用的;
2.补助标准:
按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4)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
(5)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4.承办部门: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
三、有关情况说明
1.本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线)须为海沧区集成电路企业(生产线)。
2.原集成电路政策中,涉及企业增产增效奖励政策、水电补助奖励政策,可申报《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厦海政规〔2021〕1号);涉及重大科技奖励政策,可申报《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规〔2022〕4号);涉及企业IPO市场融资奖励政策,可申报《海沧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厦海政规〔2022〕1号)等。
3.对于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联合惩戒规定。
四、申报流程
区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委托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初审、咨询等工作。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2.初审。由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考察(非必须)。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需要,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4.部门审核。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对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进行资金奖励或支持的项目单位、内容、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视情况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
6.资金拨付。公示后,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依程序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1.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会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3.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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