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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组织开展2024年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助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扶持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厦海政规〔2023〕10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助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固定经营场所,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EDA工具、IP、逻辑电路、模拟/功率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宽禁带半导体、微机电系统(MEMS)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等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2.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半导体产业基地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
3.企业的统计关系归属我区,企业销售额以区统计局的数字为准;
4.企业需具有5人及以上稳定团队(在海沧区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
二、申报材料
(二)流片补助项目(第四条)
 1.申报条件:
完成多项目晶圆流片或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
2.补助标准:
(1)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流片补助。①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直接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助;②高校或科研院所按照直接流片费用的80%给予补助;
(2)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补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成的全掩膜工程产品,按照产品首次流片(含Foundry IP授权、掩膜版制作、晶圆片等,晶圆片数量超过12片的,按12片核算)费用的30%给予补助;
(3)利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线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补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成的全掩膜工程产品,按照产品首次流片(含Foundry IP授权、掩膜版制作、晶圆片等,晶圆片数量超过12片的,按12片核算)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上述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
(2)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3)企业基本情况;
(4)产品研发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概述、产品技术先进性、产品经济效益)等;
(5)芯片版图缩略图(需彩印)、产品外观照片;
(6)晶圆厂流片项目订单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流片项目应包含光罩(层)、晶圆(张),单据金额和申报金额如果有不一致需做说明;
(7)EDA正版软件使用证明;
(8)多项目晶圆项目需要提供以下说明之一:晶圆厂主导的多项目晶圆项目,应在合同上体现;企业自主多项目晶圆项目,需提供图示说明此套光罩所包含的项目;企业采用多合一复合板,需提供多合一板图示说明;
(9)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备注:通过第三方流片的,需提供第三方与晶圆厂的代理关系佐证材料;
5.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申报要求
1.网上受理时间:2024年07月30日至2024年08月29日。
2.项目时间: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实施的项目。
3.受理方式:登录“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在首页选择“办事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进入“海沧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页面,可以在“政策指南”页面列表中找到“相应政策补助”,点击“我要申报”,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委托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初审、咨询等工作。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2.初审。由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考察(非必须)。由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需要,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4.部门审核。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对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进行资金奖励或支持的项目单位、内容、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视情况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
6.资金拨付。公示后,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依程序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1.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会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3.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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