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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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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3)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代海沧精神,在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4)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和具体的人员负责;
(5)科普经费列入单位相关预算,确保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6)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有科普展示厅或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7)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8)愿意接受区委宣传部、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根据《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规定:
1.获评“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科协共同行文,下发命名通知并授牌。
2.区科协对获评的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在管理服务的3年周期内、每年补助3000元。
3.对参加“三下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各种活动的科普教育基地,区科协每次给予每个基地1000元补助。
4.获评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自身组织的科研、科普教育、宣传等特色活动,区科协将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5.经区委宣传部、区科协推荐参加并获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除享受市级补助及优待政策外,区科协在其市级管理服务周期内、每年配套补助2000元。
请有意向的申报单位根据《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认真填写《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科普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名单及分工》、《科普教育基地专(兼)职科普讲解员花名册》。
注:
1、原已获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请一并组织填写表格,备案以作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服务的依据;
2、原仅获评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请一并组织填写表格,以便进行核定,纳入规范制度化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