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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根据《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文发办[2018]16号)等文件精神,从海沧实际出发,立足海沧区建设国际一流人文环境的定位,结合海沧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特制定我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进一步推动海沧区文化繁荣发展,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重塑文化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创新增量,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出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的增长点,不断壮大规模,优化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拓展文化发展空间,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
 2.发展方向。对涵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数字 出版、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文化旅游、影视演艺、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非物质遗产开发等行业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文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二、扶持内容
 3.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根据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亿,可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5亿, 可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亿,可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可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分离发展文化产业。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将创意设计部分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文化企业主体,其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首次超过 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同时适用市、区两级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5.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同时达到经济贡献奖励和规(限)下转规(限)上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具有特别贡献的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6.鼓励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对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若有上级资金补助或奖金的,则给予所有上级补助或奖励总额最高50%的区级配套补助;若无上级补助或奖励资金的, 则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区级财政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列入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7.我区企业原创、营收统计或税收在文化影视产品在国家 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第一年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个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原创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原创文化影视产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 程奖、电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及其他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及其他省级奖项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原创作品如果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已享受市级政府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9.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有特色、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实现规(限)下转规(限)上,壮大文化企业发展群体和规模总量。鼓励限下文化企业转限上统计和分离文化企业转限上统计。对文化企业在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上标准并实现入统后,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分离文化产业转限上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支持文化企业开拓市场。对自行参展的企业、商家,在其展会开始前申请的,经审核可给予一定的参展展位费用补贴:限上入统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3次,每次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每家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限下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11.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在海沧的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骨干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对海沧在地、具有海沧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商品油画、艺术品制造、艺术品交易、商业演出等重点文化项目和闽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不予贴息。
 12.鼓励在海沧举办文化产业展览会。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展期超2天、展览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且超过150个标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适当奖励:对展览规模3000-5000 (含)平方米且超过150(含)个标 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8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5000-8000(含)平方米且超过250(含)个标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12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8000-1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 400(含)个标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25万元的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文化产业展览会一事一议。
 13.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各类综合性文化活动。在我区开展由多家文化企业参加的综合性活动,可给予作为主办方的文化企业不超过80%的活动费用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4.积极建设文化产业特色街区。对于符合我区文化产业总 体规划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专业文化特色街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 励。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沧、并加入海沧区美术产业协会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油画产业单位(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1年按应缴实缴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00%计算作为奖励,后2年按应缴实缴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0%计算作为奖励,均于次年第一季度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核拨。
 15.扶持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鼓励文产企业以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对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抑或达到《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人才在500人以上;入 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税收奖励等政策扶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16.引进的文化产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海沧区关于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7.加大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重点扶持符合海沧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抑或能够填补产业空白,具有产业支撑作用的骨干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18.文化工业企业享受《海沧区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相关政策扶持,文化商贸业企业享受《海沧区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相关政策扶持,其余文化企业适用现行海沧既有扶持政策执行。
 19.已享受省、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除《海沧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条文规定给予配套扶持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再另行配套扶持。
 三、申报与管理
 20.申请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可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的证明事项,应予以 取消),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四)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六)涉及需确定企业投资额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材料。
 2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申请: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22.申报程序
 文化企业直接向区文发办提出申请。对归口区科技局、经信 局、文体局、商务局等行业管理的文化企业,由区文发办会同对应主管部门审核;对其它文化企业,由区文发办转其所属街道, 街道审核后报区文发办。
 23.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核工作在区文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文发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报工作每年进行1次,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9月底完成审定工作。
 (三)文化企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后,由区文发办先进行材料初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文发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由区文发办根据文件规定拨付补助款、贴息额度以及奖励资金。
 24.资金监管。按照现有财政监管政策执行。
 四、附则
 25.本《意见》适用范围:注册在海沧区且承诺10年内不能迁出海沧区的独立法人,从事与海沧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的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 文创企业;在海沧区的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在文创企业经营管理、研发等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26.本意见所指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7.扶持经费预算列入区文体局年度预算。
 28.本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由海沧区文发办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