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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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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湖里区委员会、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所指重点产业是指符合我区“6+3”主导产业体系,即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制造、航空维修、总部经济、商贸服务、软件信息、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产业。
重点产业人才是指能为所服务的企业大幅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在其带领下,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或营销模式创新,显著增强企业盈利能力的企业员工。
第三条 重点产业人才工作由区发改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报名额及条件
第四条 每年3月前,区发改局根据本区各类重点产业的规模和发展导向核定每类产业可申报企业的名额,根据企业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确定可申报企业名单。每个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五条 重点产业人才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才所在企业属于符合湖里区产业发展导向,且为湖里区大力培育的重点产业。
(二)人才所在企业税收归属湖里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前三个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均位居同行业企业前十位,或者上一个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位居同行业企业前三位;
2.属我区近期重点培育发展产业中的成长型企业,已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成长性和盈利水平较好,即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纳税增幅均在20%以上的企业;
3.企业入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或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新创业园区,从事区内确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并发挥行业带动作用,上一个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或影响力位居区内同行业企业前三位。
4.企业从事众创空间运营,所运营众创空间获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前两年度年均孵化成功创业企业达5家以上。
(三)人才所在企业进入区发改局当年确定的可申报企业名单。
(四)人才属于企业的骨干人才。
(五)人才及所在企业无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重点产业人才包括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市场营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
第七条 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相当于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企业领导。
(二)在企业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企业核心技术或研发岗位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有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高层次市场营销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企业营销策划管理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为企业策划有效的营销方式以提高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营销骨干,或直接为企业的产品销售做出突出贡献的销售骨干。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生产、服务等领域一线工作。
(二)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解决本企业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方面发挥突出作用,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或提高生产效率,或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需申报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企业对湖里区的贡献、人才对企业的贡献、人才的能力素质等因素,将重点产业人才分为A、B、C三类。
第十三条 为重点产业人才提供不超过5年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年薪酬补贴金额为6万元。
(二)B类人才,年薪酬补贴金额为4.5万元。
(三)C类人才,年薪酬补贴金额为3万元。
薪酬补贴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四条 5年内对人才薪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人才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厦门市拔尖人才、湖里区拔尖人才等。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人才的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各择校一次。
第十七条 重点产业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2500元保健补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二)区发改局初审。
(三)区委人才办复审。
(四)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在人才所在企业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公布评审结果。
(七)由区发改局协助办理优惠政策兑现手续,相关经费纳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里区重点产业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对人才表现情况的鉴定。
(三)企业相关的纳税证明。
(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交社保、医保的证明等资料。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要定期走访企业,每年对重点产业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重点产业人才与申报时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然终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重点产业人才或其所在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人才享受优惠政策,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5年内不再接受该人才所在企业的申报,并依法追究人才或企业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委人才办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