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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拓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厦府办〔2022〕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商贸业和商务居民服务业拓展新增力量,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商贸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促进商贸服务业拓新发展若干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条  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
(一)对于批发企业,于当年首次纳入本区商贸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纳统奖励5万元;若该企业于下一年度实现销售额增长不低于15%的,追加奖励5万元。
(二)对于零售企业,于当年首次纳入本区商贸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纳统奖励5万元;若该企业于下一年度实现销售额增长不低于15%的,追加奖励10万元。
(二)对于餐饮企业,于当年首次纳入本区商贸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纳统奖励10万元;若该企业于下一年度实现餐饮营业额增长不低于15%的,追加奖励10万元。
(三)对协助推动入驻商家首次纳入本区限上商贸统计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及园区运营等管理单位,每成功推动一家零售或餐饮企业纳统奖励5万元。
(四)对于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包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对首次纳入本区商务居民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纳统奖励10万元,若该企业下一年(1-11月)实现增长不低于15%,追加奖励10万元。
说明:首次纳统的认定以企业首次登陆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相关数据时间认定。
第二条  鼓励商贸业纳统归集
对辖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运营管理单位设立企业法人或授权设立产业个体,对入驻的多家零售或餐饮商户(不少于5家)实现统一收银结算并成功纳入本区限上商贸统计的,给予纳统主体50万元的新纳统奖励;同时,若纳统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额首次达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75万元、1亿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在政策有效期内按“晋级补差”原则奖励)。
第三条  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
(一)对于零售企业,对年零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的实体分店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需符合每增加一个实体分店其年零售额增加250万元及以上,封顶50万元。
(二)对于餐饮企业,对年餐饮营业额同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的实体分店给予12万元奖励,同时需符合每增加一个实体分店其年餐饮营业额增加100万元及以上,封顶6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商贸业限额以下单位
鼓励本区商贸业限下单位支持开展限下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台账、提高数据质量,对纳入限下抽样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工作补贴1万元。
第五条  鼓励商贸业首店在本区发展壮大
(一)支持首店招引。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及园区运营等管理主体每引进一家经本区评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品牌的零售或餐饮企业,分别给予管理主体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招引奖励。
(二)支持首店落户。对经本区评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品牌的零售或餐饮企业,分别给予首店运营企业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培育首店发展。对首次纳入本区零售、餐饮行业限上统计的首店企业,给予一次性发展奖励20万元。(不可重复申请第一条第(一)、(二)款首次纳统奖励)  
第六条  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业和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
对我区商贸业及商务居民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厦门平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单位。限上批零个体户及限上餐饮个体户符合条件同等享受。本措施奖补对象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区政府认定后,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二)本措施与本市、本区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已获得的重复事项奖励部分金额。(相关政策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励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本措施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企业需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五)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2024年*月*日起(发布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扶持对象可参照本措施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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