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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扶持本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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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工商注册地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一)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
2017年1月1日后厦门市外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的重点企业,按其迁入或设立年度完成的纳入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8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产值达到15亿元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款奖励仅能申请享受一次。迁入或设立年度的第二年起,适用第(二)款奖励政策。
(二)产值增长奖励
2017年1月1日前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以及2017年1月1日后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的一般企业按其年度完成的纳入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及增长率,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
1.产值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2.产值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3.产值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企业80万元奖励;
4.产值15亿元及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以下、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以下、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以下(二、三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设上限),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 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5.产值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及以上、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及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及以上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若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10%及以上, 我区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三)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7年1月1日后厦门市外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的重点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可按3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两年的租用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补助自签订租赁合同月份起算;
2.在我区购买办公用房,可按7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房补助采用一次性补助分两年申报(迁入当年及第二年),每年申请50%;
3.在我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装修补助迁入当年申报。
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只能择一申请。2017年1月1日后厦门市外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的一般企业升级为重点企业,补助时间从升级为重点企业的年份起算。
(四)企业精品工程奖励
1.在全国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三奖项,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本省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金奖”称号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若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项表彰称号的,仅享受最高等级表彰称号的奖励。
(五)重点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享受奖励年度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结束年度,若期限超过三年,前三年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第四年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结束年度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若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的数额给予奖励。自首次享受奖励后的第二年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1.3万元的中层骨干,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 的数额给予奖励,最多奖励2年。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企业中层骨干指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
原则上奖励金由重点企业每年7月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奖励金到账后拨转至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个人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企业的在职员工。
(六)优先参与专业工程
1.重点企业可优先参与我区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任务投标的机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优先选用重点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本单位的建设、施工、维修等工程在本单位有资质的情况下,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自行施工。
2.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财政投融资施工项目邀请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对无正当理由不邀请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区建设局应通知招标人改正。
3.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施工项目和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财政投融资施工项目,鼓励业主选择我区建筑业企业施工。
4.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提高市外工程市场占有率。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出外承接工程的指导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一站式”服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拓宽高端市场。
5.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省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省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建筑业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七)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1.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
2.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
3.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的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1、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建筑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
(1)建筑业奖励补助申报表和承诺书(原件1份);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税审报告(复印件1份);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1份);
(4)税务机关(国、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属期,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入库期)(原件1份)以及银行缴款回单、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
(5)涉及缴税的本市建筑服务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行政区域、项目营业收入、项目已缴改征增值税)(原件1份);
(6)经区统计局确认的年度建筑业产值证明(原件1份)。
2、重点企业办公用房租用、购买及装修补助
(1)建筑业奖励补助申报表和承诺书(原件1份);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税审报告;(复印件1份)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1份);
(4)税务机关(国、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属期,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入库期)(原件1份)以及银行缴款回单、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
(5)涉及缴税的本市建筑服务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行政区域、项目营业收入、项目已缴改征增值税)(原件1份);
(6)经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办公用房自用情况证明材料(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复印件1份);
(7)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办公用房自用证明材料(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复印件1份)。
3、企业精品工程奖励
(1)建筑业奖励补助申报表和承诺书(原件1份);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税审报告;(复印件1份)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1份);
(4)税务机关(国、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属期,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入库期)(原件1份)以及银行缴款回单、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
(5)涉及缴税的本市建筑服务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行政区域、项目营业收入、项目已缴改征增值税)(原件1份);
(6)获奖证书及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
4、重点企业人才激励政策奖励
(1)建筑业奖励补助申报表和承诺书(原件1份);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税审报告;(复印件1份)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1份);
(4)税务机关(国、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属期,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入库期)(原件1份)以及银行缴款回单、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
(5)涉及缴税的本市建筑服务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行政区域、项目营业收入、项目已缴改征增值税)(原件1份);
(6)申请人员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按照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及银行交款回单(复印件1份);
(8)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任职证明(申报年度需任高层或中层职务半年以上)、目前仍为企业在职员工情况说明及社保缴纳情况表(原件1份)。
5、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1)建筑业奖励补助申报表和承诺书(原件1份);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税审报告;(复印件1份)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1份);
(4)税务机关(国、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属期,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入库期)(原件1份)以及银行缴款回单、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
(5)涉及缴税的本市建筑服务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行政区域、项目营业收入、项目已缴改征增值税)(原件1份);
(6)升级资质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批文、原资质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
备注:若同年度申报多项奖励补助的,重复材料仅提供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