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助,8月2日开始申报
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
(注:8月2日前项目完成的企业必须于2017年10月12日前递交材料,8月2日后项目实施的企业可在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大于(含)五万须提交收据再予以拨款)。
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企业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6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组织单位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的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1.每个企业2017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自2014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境外展览会
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
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须接受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审计)。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商标注册
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商标注册15000元/个。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境外专利申请
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