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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方位推动三明市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提升研发实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更好地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开展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实力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在三明市注册登记的且有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类型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系产权多元化、管理现代化、运行市场化的科研组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含二级法人),重点领域的重大平台可放宽至非法人机构。
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设计勘测和科技企业孵化等研发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类组织机构,均符合本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畴。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是研究院(所)、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遵循自愿原则,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三明市及所辖各县(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独立法人或社团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以上(工业类)或4%以上(农业类),或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与固定场所,其中,研发试验的室内场所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分析测试的仪器设备原值达到150万元以上。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研发技术人员占3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的研发技术人员须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已设立研发支出科目和辅助账。
(七)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能参与申请。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每年孵化或引进3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孵化服务的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非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平台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三明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将于每年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研发人员名册及其学历与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研发场所证明材料(如为租用,需有租赁合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买发票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专审报告等);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成立时的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与孵化企业的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三明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三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授权委托专家组进行现场核实评价,经三明市科技局研究审核后作出最终认定并授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市科技局认定的三明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研发项目经费支持,认定二年内通过立项方式发放,用于研发机构的自主研发活动。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并可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三明市科技局报告机构发展、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情况,无故不服从规定者,将视情予以警告或撤销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将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确实未开展研发活动、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失信行为者,将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质和补助经费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