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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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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引导、支持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织管理下,通过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拔一批 35 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以下简称培育对象)进行资助培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的要求。
第四条 坚持精准培育。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省级以上同类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培育对象人选。
第五条 坚持大平台培育。本项目在培养时充分依托省级学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为培育对象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 坚持多样性发展。本项目鼓励省级学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设计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广东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探索经验模式。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培育对象的申报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政治过硬、学风优良、遵纪守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面向”,践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二)35 周岁以下(按申报年 6 月 30 日实足年龄计算)在广东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取得博士学位。
(四)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药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第八条 省科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案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科协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科优势。项目实施单位有非常明确的支撑学科和依托行业,所在学科领域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行之有效的培育工作机制;针对培育对象的实际情况,指定一位培养导师,培养导师应具备高级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权威。
(三)培养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在培养过程中要制定为培育对象提供必要科技条件支持的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成长规划、培养路径、组织保障等内容。培养目标和成长规划,包括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国内外学术交流、申请专利、发表论文与出版专著等等。
(四)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工作绩效指标清晰明确,可考核、可问责,能够反映出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培育计划所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效果,能够准确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项目取得的成长进步。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依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名单,提交省科协党组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拟立项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培育对象。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省科协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省级学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培育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对获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培育对象制定培养方案,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为培育对象搭建培养平台;
(三)与培育对象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培育对象发展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省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培育对象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方案;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省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省科协签署《广东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将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科协积极提供服务,加强与项目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之间的联络。项目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要及时向省科协上报培养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培育对象不得变更。
培育对象在项目合同执行期间省内调动工作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和新单位同意并报省科协批准后项目经费可划转到新单位,由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省科协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终止培育计划:
(一)培育对象调离广东省的;
(二)培育对象调离原工作单位,原单位不同意转出项目的,或新单位不同意承接项目和继续培养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已迁出本省,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实施单位或培育对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五)培育对象因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的;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的。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培育对象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一)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短期培训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
(二)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性科技、科普类著作等相关支出;
(三)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的相关直接支出;
(四)其他与培育计划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本单位财务规定,制定经费签报程序,帮助指导培育对象完成经费执行;
(二)培育对象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对资助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三)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四)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培育计划的,经费应退还省科协。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及省科协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还项目经费,终止培育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挥霍专项经费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八条 省科协负责具体实施培育计划的绩效考核、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科协在项目结束期 3 个月前发布结项通知,提出结项工作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结项,启动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及培育对象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科协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第三十二条 培育计划是省科协项目的组成部分,其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检查、终止、验收、绩效评— 9 —
价和经费使用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省科协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