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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三)奖补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补助
(一)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三)奖补标准
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三)奖补标准
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在福建注册或登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福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泉政办发〔2018〕34号)。
(三)奖补标准

对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五、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在泉州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泉政办〔2017〕150号)。
(三)奖补标准
对获评A、B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分别给予A、B类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

六、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科研设备购置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三)奖补标准
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


七、省级重点实验室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在省内注册并拥有独立科研实体且年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三)奖补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

八、市级星创天地认定奖补
(一)政策享受主体
在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由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建设,建立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支持鼓励在贫困村镇、特色小镇、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一批星创天地。
(二)政策依据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9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星创天地”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科〔2017〕253号)。
(三)奖补标准
经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A)的“星创天地”按取得成效给予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奖励,对评估良好(B)的“星创天地”按取得成效给予20万元的项目后补助奖励,对评估为合格(C)的“星创天地”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