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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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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培育和扶持我区第三产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融合、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政策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本区依法经营、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下转上”
推动符合纳统条件稳定经营的优质商贸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当年度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转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的,在正式上报数据后由区级财政给予每家市场主体3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可连续获得补助,最长不超过两年。本政策可与市级同类政策叠加享受。对符合《印发秀屿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秀政规〔2022〕1号)文件补助要求的,继续享受补助。
(二)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业孵化活动的,每成功孵化1家商贸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并完成限上商贸业企业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增入库的,在正式上报数据后给予该第三方服务机构2万元的孵化费用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自2023年起,年销售额(营业额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其当年度拓展市场补助5万元,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
1.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2.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3.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4.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1-11月份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四)支持商贸业、服务业跨越发展
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补助协议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分档次补助。
1.支持商贸业企业跨越发展
(1)对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2)对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30 亿元以下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3)对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60 亿元以下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4)对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60亿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2.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鼓励第三方招商,同一楼宇内可供招商面积内(剔除自持、出售、已出租)入驻招商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企业按完整会计年度汇总销售额给予分档次补助。
(1)对完整会计年度汇总销售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10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2)对完整会计年度汇总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50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3)对完整会计年度汇总销售额达到60亿元(含)以上,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100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3.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适用税率9%的服务业企业)
(1)对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2)对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3)对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4)对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4.支持互联网建筑业供应链平台发展
(1)承接的区外建安项目在秀屿区纳税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2)承接的区外建安项目在秀屿区纳税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3)承接的区外建安项目在秀屿区纳税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4)承接的区外建安项目在秀屿区纳税完整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五)鼓励汽贸企业落地
对新引进且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贸企业或二手车汽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六)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1.扶持第三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对经批准新成立的区级第三产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补助。
2.支持各行业协会举办家政、住宿、餐饮、沐足、美发美容、烘焙饮品、洗涤洗染、家电维修等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技能竞赛,对承办的行业协会按照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居民服务业发展
对新引进、注册丰富我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如 KTV、酒吧、 餐吧、温泉理疗等服务业市场主体,纳入统计或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 10 万元;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连续获得租金补助,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符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秀屿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秀政规〔2022〕1号)文件补助要求的,可继续享受补助。
(八)支持展会服务业发展
1.对于事先报备同意、在区内专业展览场地举办的展期不低于3天的展会活动,规模5000平方米(含)以上、1 万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5万元;规模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 30万元,每再增加5000平方米叠加补助1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事先报备同意,在我区举办的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按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外地客商200人以上的,每场次按以下标准补助:200(含)-500人的补助5万元;501(含)-1000人的补助8万元;1001(含)-1500 人的补助10万元;1501人(含)以上的补助15万元,单家品牌企业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活动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次。
二、保障措施
(一)由区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及各镇、各园区服务中心紧密配合,抓好各项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建立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整合区级现有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安排2000万元,集中用于以上各行业的扶持和奖励。符合条件现代服务业市场主体的申报工作,各镇、各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审核认定,区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负责兑现奖补资金。
(三)以上奖励政策除“鼓励企业‘下转上’”外,其余条款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奖励政策随之调整。“支持商贸业、服务业跨越发展”补助项目需企业与属地镇、园区服务中心签署招商补助协议,协议签署15天内各送原件1份至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备案存档。
(四)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秀屿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秀政规〔2022〕1号)文件同步废止。
(六)本政策意见由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