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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进一步促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 柘政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7-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我县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项目落地,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七条措施》(宁政规〔202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生产要素。对规模以上不锈钢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用电量不超过0.01元每千瓦时、用气不超过0.05元每立方给予补贴,年度用电、用气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供电公司、新奥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二、实施设备投资补助。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技改),在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单一企业最高限额2000万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3年内等比例分年度兑现。同一完税发票上注明的购置金额不得重复享受补助;作废或红冲的发票不得申请享受补助;如已享受补助完税发票发生作废或红冲的,其相应的补助金额应及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退回。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推动达产达效。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扩建),固定资产亩均投资强度达220万元的,自项目达产年度起连续五年,亩均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每亩产值每增加300万元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如期间某一年度达不到上述奖补标准的,则该年度不予奖补。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推进生产性及商贸服务业配套。对在我县注册的限上不锈钢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总额的0.15%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评国家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在享受省级、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在享受省级、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在享受省级、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鼓励不锈钢新材料企业参与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重点合作项目,企业支付给合作方研发团队实际金额超出20万元,并取得专利、新产品等相应成果的,可依据产学研合作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不锈钢新材料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对经省、市认定的人才在柘荣工作期间的研究成果以前两位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国家专利金奖(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从县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含)的,从县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 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局、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培育产业链龙头。加大培育产业链龙头企业力度,对总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获评专精特新、单项冠军、国家高新等不锈钢产业链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另行研究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八、强化政府融资担保。鼓励不锈钢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进行融资,县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融资担保费用4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人行柘荣县支行
九、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计划。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不锈钢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不锈钢企业,在享受省级、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不锈钢企业,在享受省级、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的不锈钢企业,在享受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本措施适用于发布之日起在柘荣县投资建设、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锈钢产业链新建(含扩建)项目(不含金属冶金、轧制工艺项目)及商贸服务业企业。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的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市级的其他奖补措施,同类政策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本措施实施前已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省级、市级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新的政策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