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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支持商品厂房开发的若干措施 漳台管办〔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0-06-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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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漳州台商投资区支持商品厂房开发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支持商品厂房开发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漳委发〔2019〕12号)、《漳州市支持工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漳政综〔2019〕62号)和《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漳建房〔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做大做强产业园区、体现产业特色、打造产业集群、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适用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和引进国内外综合实力较强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漳州台商投资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项目。
二、鼓励社会资本(含国有公司资本)成立园区专业开发运营公司,开发商品厂房,对外招商引进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项目,并对园区运营管理。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出售厂房时,可按相应备案合同约定分幢、分层或符合消防、规划等要求的登记单元进行销售,具体参照《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漳建房〔2019〕31号)。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三、商品厂房开发奖励。1、对园区内建设23.5米或五层以上厂房,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三个产业的项目,在投产后按照引入项目(含租赁及购买厂房)使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引进上述三个产业外的其他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在投产后按照引进项目(含租赁及购买厂房)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2、对园区内建设16-23.5米或四层厂房,在投产后按照引入项目(含租赁及购买厂房)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3、以上奖励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可按引进项目逐一申请,待引进项目与园区开发运营公司签署商品厂房买卖或租赁合同并投产后兑现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四、园区开发运营奖励。1、经营奖励。对整个园区视同一个纳税单位,自首个招商入园企业投产当年起,前四年按照园区内所有企业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园区开发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我区本级财政贡献的80%;第五年至第八年按照所有企业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园区开发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我区本级财政贡献的50%。享受该项政策的园区,其入驻园区的企业不再享受《漳州市支持工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漳政综〔2019〕62号)政策中的“企业培育奖励”条款及其他有关税收奖励政策。2、科技奖励。园区内企业创建成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按照国家、福建省、漳州市相关政策给予入园企业相应奖励,并对园区开发运营公司给予同等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五、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园区入驻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区出台其他政策条款,除上述提及不能享受政策奖励外,其他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奖励。
本措施奖励资金由园区开发营运公司统一收集材料,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经发局申报,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审核后兑现。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和补助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文件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